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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图书馆公用计算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图书馆公用计算机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学校有关网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为强制性管理办法,凡使用本办法约定的公用计算机的读者和公用计算机所在部门的图书馆工作人员默认同意本办法的约束效力。第二条图书馆公用计算机是指图书馆内专门供读者使用的计算机(PC机、终端等)及其相关附属设施(桌椅、标牌等)、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等),是专门用于读者获取有关信息和服务的平台。第二章使用第三条凡是图书馆的有效读者或者被获准的来访者都可以使用图书馆的公用计算机,使用前需要在座位管理系统(学院公众号或超星学习通AP
2、P)中预约。第四条在使用有特殊规定需要读者支付费用或需要身份认证的公用计算机,读者须按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使用。第五条使用过程中应遵照计算机的操作规程,轻拿轻放,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严格禁止如下的违规操作行为:L猛烈的敲击鼠标、键盘;2 .在计算机机身及周边设施上乱写乱画;3 .频繁地关闭、启动计算机;4 .修改计算机的设定参数;5 .私自安装、运行各种无关软件;6 .私自挪动计算机的安装位置;7 .私自改变计算机的网络接入点;8 .调高喇叭音量烦扰他人;9 .其他危害公用计算机物理安全的行为;第六条使用过程中应相互礼让,在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和服务后,应及时让出公用计算机
3、供他人使用,严禁霸机、霸位。第七条使用过程中应虚心接受管理员的指导,如果发生争执等事件,应接受工作人员的劝导和安排,严禁无理取闹,影响他人。第八条在使用公用计算机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发布如下类型的信息: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信息;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10 .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信息;11 .其他不适宜发布的信息;第九条严厉禁止从事危害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运行安全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攻击、监听、窃取口令、传播病毒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第十条严禁盗窃、破坏公用计算机的部件、配件和附属设施、设备。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读者在使用公用计算机过程中,出现第二章所列举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