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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助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知,积极主动缴纳学费。第三条学校对学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在: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学费按年收取,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住宿费按学生所住宿舍收费标准收取;代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收取,实行多退少补。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
2、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六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学校对学生有关费用的收取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或认可,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第七条学校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财务处按学生班级、姓名建立学生收费情况统计台账,并每学年至少打印两次学生欠费催款单发放到学生处,由学生处安排班主任负责向每一欠费学生催收并且核对学生信息后反馈给财务处。第八条恶意欠费者指不按时缴清
3、学费,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者。对于恶意欠费者,除学校按银行相关规定利率的滞纳金外,学校将取消其每年度市级、校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各种奖学金等评优、评奖资格。第九条学生在学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住宿,公寓中心应在每年的7月底前把学生宿舍调整情况报财务处,以便于收取住宿费。第三章缓、减、资助的规定第十条学校实行学生入学交费取得学籍,不交费者不得注册。学生交费时限按规定为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或新学年初注册期间(2周)。特殊情况应在入学或返校后,10天内交齐。否则,不予注册。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每学年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凭学校财务处缴费收据进行学籍注册。第十
4、一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开学无法及时完清费用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注册。第十二条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加大学生勤工助学,助学金等有效资助措施。第四章退费规定第十三条学生应征入伍的(毕业生除外),当期所收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保留学籍的除外。第十四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当期学费与住宿费扣减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自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X(学费+住宿费),当期天数按每学期5个月,每个月30天计算。
5、第十五条接受学历教育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不予退还。第十六条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可参照以上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执行,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章转入下一年级及休学、复学的规定第十七条作转入下一年级处理的学生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按转入下一年级后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第十八条对已缴清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因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停)学的学生缴费,按以下规定:(一)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内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补缴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二)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内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应按照修读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费及相关费用。第十九条学生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完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学生退学、休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异动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第二十二条原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