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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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为进一步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改善人居条件,科学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我县“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发展战略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划分原则(一)依法科学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S)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四、术语与定义1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五、畜禽养殖区划分类

3、型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定规模畜禽养殖数量,并禁止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S)适养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度养殖的区域。六、畜禽养殖区划分范围(一)禁养区范围。L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内划定为禁养区。3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区域内划定为禁养区。4 .

4、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区域内划定为禁养区。5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市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内划定为禁养区。(二)限养区范围。L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内区域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区域内划定为限养区。6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划定为限养区。7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一、二级控制区区域内划定为限养区。8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小城镇建成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定为限养区;城镇

5、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边界范围内划定为限养区。9 .县境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铁路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区域划定为限养区。10 其他限养区域。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S)适养区范围。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七、工作要求(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依法分期分批逐步退出、搬迁或关停,对依法应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补偿。(二)在限养

6、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S)在适养区内,提倡适度规模养殖,在严格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且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其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域内原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四)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业、自然资源、林业、水利、旅发委、住建

7、、交通运输、畜牧水产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五)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养殖区域划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六)养殖业“三区”划分各部门职责L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

8、染案件。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和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建设的养殖场,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前,一律不得进行再生产。2.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依法应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不予项目和资金支持。3,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畜禽养殖业禁、限、适养区划分提出规划建议,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备案工作。4.县农业农村局:对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申请进行备案。5,县自然资源局: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备案,并会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提供城乡规划区域图,如有调整

9、及时将规划调整范围通知各相关部门。7,县林业局: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的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提出保护建议和备案工作。8,县财政局:对设立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在完成搬迁或拆除前,一律不得享受政策扶持。对在适养区内从事规模养殖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利用畜禽粪便和废水废物加工有机肥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外,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和奖励。9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体育局: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等国家A级以上景区内提出保护建议和备案工作。10 .县水利局: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水域提出保护建议和备案工作。11 .县交通运输局: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交通公路沿线提出保

10、护建议和备案工作。12 .通道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域等风景名胜区提出保护建议和备案工作。13 .乡镇(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严格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把畜禽养殖业禁、限、适养区和污染防治治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八、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布局规划是保护和改善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二)落实规划,严格执

11、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密切配合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S)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规划布局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生态环境、畜牧水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和指导,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三改两分再利用”(该技术主要是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再利用到农田或果园)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抓好典型示范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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