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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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新旧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28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福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3、实行考试制度。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四次。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考试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

5、”上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人员在考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工作单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厦门市及非闽籍的申请人,持准考证由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市级考点相对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

6、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等。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会计从业证书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颁发。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上报福州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

7、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教育学分制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

8、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

9、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在本省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

10、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

11、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取得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

12、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

13、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4、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15、、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榕财会【2012】24号)同时废止。新旧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衔接规定为确保新的福

16、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细则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新旧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28号)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新旧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贝有关衔接规定。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一)全面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我市将珠算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珠算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由省财政厅发布。(二

17、)明确单科、双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通过单科(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或双科(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的,允许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起,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证书不作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

18、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条所指考试通过人员,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旧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榕财会【2012】24号)第八条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可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二)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我市将根据财政部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

19、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决但将通过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三)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时间安排如下:20052006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42015年;20072008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6年;20092010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7年;20112012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8年;2013年1月1日至6月3

20、0日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9年上半年;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相关人员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将新发证情况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1

2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

22、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四、关于市直单位持证人员换证的衔接按照便民利民、简政放权的原则,根据旧实施细则和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不再直接办理市直单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手续,市直单位申请人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到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窗口办理证书和调入手续。原市直单位持证人员在以上换证的规定时间,到福州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再到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调入和换证手续。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申办指南的衔接新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新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申办指南,并按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办事指南在办公场所或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要加强会计窗口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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