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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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51号罪犯李来强,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月12日作出(2020)闽Olll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2021年3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

2、犯。罪犯李来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979分,合计获得979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获得97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李来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3、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李来强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52号罪犯陈小东,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闽Olll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陈小东向被害人胡亚俊退赔人民币151629元,向被害人洪城退赔人民币IOOOO元。

4、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2019年9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3348.9分,合计获得3348.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3348.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罪犯陈小东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

5、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0.5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6.52元。罪犯陈小东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陈小东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53号罪犯王晨,男

6、,汉族,1993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炜、王晨、郑张森、苏建烽、冯江楔、陈为荽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3656.8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2019年8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王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

7、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3013.9分,合计获得3013.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3013.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罪犯王晨判决时已缴纳人民币102122.8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王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

8、王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王晨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闽0182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林鹏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2018年11月2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1刑更36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鹏在服刑

9、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1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1945分,合计获得202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获得1533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5分。罪犯林鹏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4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鹏在服刑期间

10、,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林鹏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55号罪犯林福新,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捕前系经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福新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三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林福新已退非法所得款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2019年11月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福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2548分,合计获得254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获得2548

1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罪犯林福新判决时已缴纳人民币47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福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福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林福新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56号罪犯彭芳卿,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初中文化,

13、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芳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彭芳卿、唐成云各应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秋良、李梅英5.5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74759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闽刑终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彭芳卿的刑事判决。上诉人彭芳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2018

14、年11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彭芳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3515.7分,合计获得3515.7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获得3515.7分。考核期内违规10次,累计扣155分。罪犯彭芳卿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4.68元,账户可用

15、余额人民币455.41元。罪犯彭芳卿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彭芳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芳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彭芳卿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57号罪犯唐纯和,男,苗族,1990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

16、在地湖南省桑植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10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7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纯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唐纯和、印显程、龚维权、冉思狄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2150元及其他相应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2012年8月14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

17、执字第50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80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57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8月1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唐纯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8、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2分,本轮考核期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5234分,合计获得5309.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获得4787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0分。罪犯唐纯和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3.2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4元。罪犯唐纯和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该犯系累犯和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唐纯和在服刑期间,

19、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纯和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唐纯和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58号罪犯赵直意,男,苗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直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2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154.39元,个人退赔被害人林云鸿人民币2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2015年6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9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

21、年8月21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赵直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5分,本轮考核期2017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6240.8分,合计获得6265.3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8年1月至2022年2月,获得5963.8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80分。罪犯赵直意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1.56元,账户可

22、用余额人民币532.48元。罪犯赵直意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赵直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直意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赵直意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

23、狱减字第359号罪犯孟金孝,男,傣族,1994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11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金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孟金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

24、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1481.5分,合计获得1481.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获得148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孟金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金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孟金孝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二。二二年七月一日福建省

25、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60号罪犯王东,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7)闽Olll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未退赃款,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42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Olll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

26、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闽(HIl刑初9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未退赃款,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2019年9月11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

27、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3654.4分,合计获得3654.4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3654.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罪犯王东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0977.02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977.02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5.4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7.35元。罪犯王东履行财产性判项金额未达到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2年6月2

28、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王东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61号罪犯强金诚,男,汉族,2001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5日作出(2020)闽Olll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强金诚犯聚众

29、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IO(H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强金诚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111

30、7.8分,合计获得l7.8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获得1117.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强金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强金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强金诚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二。二二年七月一日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62号罪犯鲍仕国,男,汉族,1970年3月22

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仕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鲍仕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

32、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2009.1分,合计获得2009.1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2009.1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70分。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鲍仕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仕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3、附件:L罪犯鲍仕国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二。二二年七月一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2019年9月26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马泽峰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

34、、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3017.5分,合计获得301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3017.5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罪犯马泽峰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8000元;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马泽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35、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泽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马泽峰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二。二二年七月一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322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石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陈天石已退在原审法院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闽03刑终643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

36、22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石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陈天石已退在原审法院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3刑终48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2019年11月

37、12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天石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3019.8分,合计获得3019.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获得3019.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罪犯陈天石判决时已累计缴纳人民币73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

38、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天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陈天石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65号罪犯刘永,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野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

39、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5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2020年5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刘永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2144.6分

40、,合计获得2144.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获得2144.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罪犯刘永已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刘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刘永卷宗一册2.减刑建

41、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66号罪犯郑晓辉,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中专文化,捕前系务工。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012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闽0

42、1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1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2019年10月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郑晓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

43、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3446.5分,合计获得3446.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获得344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罪犯郑晓辉已累计缴纳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罗源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郑晓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44、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郑晓辉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67号罪犯赵云,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17年1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

45、12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赵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劳动改造

46、: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奖励及违规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2534.6分,合计获得2534.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获得2534.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罪犯赵云已累计缴纳人民币17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罪犯赵云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的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赵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47、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赵云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四份福建省福清监狱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融狱减字第368号罪犯张华强,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捕前系经商。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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