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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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县脱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是指按照上级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第三条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渠道不变、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及用途第四条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是中央

2、、省、市、县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涉农项目及非农项目(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支持企事业发展等)、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跨年度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等。具体包括:(一)上级文件要求应当纳入县级统筹整合范围、注明“用于精准扶贫”的上级专项资金(*号文件规定的中央20项、省级19项和市州文件规定应当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二)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可纳入整合范围的上级专项和本级资金。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后的主要用途是:实施精准扶贫,主要用于“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七个一批”(生产发展、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生

3、态保护、社会保障)、重点脱贫村出列和乡村旅游扶贫等方面。统筹使用的资金,要做到“六个不得”“五个防止”,即不得用于非扶贫工作;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防止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户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将用于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将统筹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防止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防止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侵占群众利

4、益。第三章资金统筹方式及拨付第六条资金统筹工作由“县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年度资金统筹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县“整合办”提出,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统筹资金全部纳入精准扶贫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一支笔审批”。第七条坚持规划引领,制定统筹方案,加强项目储备,明晰资金来源,搭建资金整合使用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年、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实现大类间打通,形成“管理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

5、工作机制。第八条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满足统筹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度上级资金下达后,县“整合办”要迅速梳理,依托统筹规划,将应统筹资金到县情况报县“领导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调整、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等情况要在县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第九条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填写统筹资金申请表,经县“领导小组”签批。到户到人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第十条创新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新机制,根据项目的性质、大小采取统一招标、政府采购、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一)

6、基础设施类项目(1)单个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2)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规划设计、工程预算投资评审后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3)单个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经规划设计、工程预算投资评审后采取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工程经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后,各部门要认真履职,抓好工程的日常管理、施工监管、工程监理,组织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项目所在乡镇、村、组要参与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二)产业发展类项目要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带动帮扶作用,撬动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扶贫帮扶,对于贫困户积极参与的项目,可以安排部分产业

7、发展资金予以扶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或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方式进行。L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进行;2 .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评估分析后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或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方式进行;3 .建档立卡的扶贫户,自身通过发展产业实现脱贫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补。第十一条统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预拨项目资金的30%;项目竣工后累计拨付项目资金的90%;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其他项目按项目

8、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拨款。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要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对统筹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民政等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

9、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县“整合办”对当年

10、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县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材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回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进行考核,严格奖惩。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九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11、、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一条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第二十二条统筹资金考评由县“整合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第二十三条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

12、、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第七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分级实施。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部门对项目的评价结果表明该项目功能效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裁减撤并或终止项目建设资金。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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