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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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1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规范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用工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农村集

2、体经济组织用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修建、环境整治、防汛抢险和路灯亮化等生产性、公益事业性用工用车(包括机械)等。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监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范围控制、派工通知、工票结算等制度。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实际用工、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工值标准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

3、,预算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用工预算,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合作经济服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范围用工。(一)不得将学校维修,县乡道路和通村道路养护、农村电网改造、秸秆禁烧和民兵训练等政府职能范围工作用工在集体经济组织列支。(二)不得将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开会及各类选举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三)不得将定额报酬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四)不得将厕所革命、危房改造和脱贫攻坚等政府专项投资项目内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第九

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审批制度,确需追加预算外用工的,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遇到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域内跨乡跨村动用农村劳动力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核准。第十条单个用工项目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用工,要列入工程项目,须到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拆分项目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县级应制定县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值上限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县域标准,结合当地劳动力价格,科学合理确定本组织用工工值标准,工值上限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

5、突破。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派人情工或乱派工。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用工应当与扶贫工作和欠款回收工作相结合,贫困户和欠款户优先,欠款户可以工抵欠。第三章票证管理与结算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时,由理事会负责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具体工作量、用工标准、质量标准、监工人等具体事项,经监事会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监工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组织实施。完工后,出工人核对工票无误,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上签字。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出工人在用工结

6、束后交会计员进行会计核算。成品尺寸:210mm95mmo纸张:无碳复写,白色。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内容包括:派工人、派工时间、出工人、出工时间、出工地点、施工数量、施工质量、监工人等基本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应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第十七条监工人应按出工日准确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每月(季)末,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分类、分项目整理出工人完成工作数量与质量,规范、准确、完整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经监事会验收确认并经理事长签字确认。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一事)一票,同一用工项目同时用多人、多车的,应分别填制农村集

7、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会计记账,第三联出工人留存。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派工人、监工人不得为同一人,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不得为同一人代签。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时,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直接作为付款结算凭证,由出工人和监工人分别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交会计复核,据以进行会计核算。同一项目须在同一会计凭证下统一进行核算,不得拆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各种用工时,提倡非现金结算,IOOO元以上的不得进行现金结算。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

8、组织用工所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样式由省农业农村厅设定,市级或县级印制,乡级统一发放,村级使用。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套印“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监制”。成品尺寸:210mm95mmo纸张:无碳复写,上白、中粉、下蓝。第二十四条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印制费用和收取的工本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工本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第四章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全部纳入会计核算。核算集体用工时,必须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按季度(月份)及时结算入账,不得跨期核算。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必须按照农村

9、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用途,在规定的会计科目内进行核算。用工属于纳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发生的务工费,须在“在建工程”中进行核算;属于集体自营项目发生的务工费,须在“经营支出”中核算;属于一事一议项目的务工费,须在“一事一议资金”中核算;专项用工,上级有拨款的须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村路维护、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等方面务工费,须在“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存根联应保存15年。保存期满,按照会计档案销毁办法处理。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每季(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上一季(年)度用工和经审批的预算外用工及

10、结算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年第号监事长:根据年初预算,计划于年月

11、日开始项目。经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决定指派监工,请全程做好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监督工作。项目名称:出工人员:出工地点:出工类型:人工()车工()工程数量:机械型号:计价标准:质量要求:派工单位(公章):年月日派工人(理事长)签章:年月日附件2日常用工记录簿年月日项目名称:出工地点:出工人员:机械型号:计价标准:元/小时元/天元/车元/立方米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时分。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天。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车。工作数量:长米,宽米,高米,计立方米。应付金额:出工人员:机械型号:计价标准:元/小时元/天元/车元/立方米工作数量

12、: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时分。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天。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车。工作数量:长米,宽米,高米,计立方米。应付金额:元。出工人员:机械型号:计价标准:元/小时元/天元/车元/立方米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时分。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天。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车。工作数量:长米,宽米,高米,计立方米。应付金额:7130出工人员:机械型号:计价标准:元/小时元/天元/车元/立方米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时分。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天。工作数量: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计车。工作数量:长米,宽米,高米,计立方米。应付金额:元。监工人(记工人)签章:附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编号(8位数)乡镇2位村组织2位序号4位开票单位(公章):年月曰户主姓名出工人出工类别出工项目出工地点出工时间月日时.至月日时月日时至月日时月日时至月曰时月日时至月曰时用工数量时分天车立方米应付工值元/小时元/天元/车元/立方米应付金额TUo验收说明理事长:验收人员: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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