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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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依据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公安交
2、通、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新能源车辆,应用信息化监控
3、指挥调度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拓展服务功能。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引导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实行无偿使用。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使用权仅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
4、新。第十条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权期限为十年。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到期后,原经营权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准许继续经营,使用权期限为十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但未明确使用期限的,其经营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二条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颁发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证。第十三条既有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转让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企业转让出租车经
5、营使用权的,受让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企业取得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个人。既有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个人转让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受让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受让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依法质押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出租车经营者第十五条企业、个人应当在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证、道路运输证,并在出租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禁止假冒、伪造出租车营运牌证、标识从事营运活动。第十六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标准、数
6、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前款所述各项具体条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细则并公布。第十七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个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个人申请成立出租车企业的,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鼓励、支持出租车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规模、提升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继续教育,落实文明行车、文明服务、安全生产、车容车况检查
7、等各项管理制度;(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维护聘用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三)对乘客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四)服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出租车企业还应当制定和落实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个人委托出租车企业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受委托的出租车企业应当加强对委托管理的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组织驾驶员培训1.办理有关证件和车辆审验等手续,协助委托方及其驾驶员解
8、决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平等协商,根据出租车运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费、管理费。第四章驾驶员与乘客第二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活动的,应当持
9、与出租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领取服务监督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第二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服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第二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本人有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活动,实行亮证服务;(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丢弃杂物;(三)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10、不得闯红灯,违规停车、超车、转弯或调头,车辆行驶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四)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五)载有乘客时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招徒其他乘客同乘;(六)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按照运价标准收取车费,主动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不得擅自调整里程计价器;(七)按规定使用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八)及时归还乘客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所在出租车企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九)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应当在指定的营业站点内排队载客,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十)向乘客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甩客;(十一)法律、法
11、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五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出租车交接班时间,满足公众出行需求,驾驶员在交接班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出租车营运服务:(一)乘客患精神病或醉酒,无正常人陪伴;(二)乘客要求进入禁行路段或要求超载行驶;(三)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品或其他管制物品;(四)乘客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乘客要求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付费。第二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一)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二)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三)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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