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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供电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694号)要求,解决城镇范围内招商引资等企业红线外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电力接入工程用电电力用户(不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二)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是指从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电力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三)各相关供电主体明确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的内容及标准,在设计阶段即提前介入,给予准确指导,做到全面规范、科学合理、依法合规、确保安全。二、费用分摊机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3、内,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电力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从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由政府统筹建设资金。由政府、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周期应当满足电力用户的合理接电需求。(一)政府投资范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按我市既有政策执行。(二)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范围I.哈尔滨市三环线道路范围以内及重点规划
4、开发区域新(改、扩)建的Iio(66)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公共电力线路:以电缆敷设方式建设为主,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2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至开发区划红线内的变电站或开闭所。3 .专线电力用户:以电源变电站的出线构架(或电缆线路的终端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出线间隔及二次保护设备)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4 .普通高压电力用户:以电力用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开关(环网)站或既有架空线路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架空线路含柱上一二次融合开关、熔断器等开断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5 .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小
5、微企业、零散居民电力用户:以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所有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6 .其他低压电力用户:以公共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7 .计量装置:(1)高压新装、低压零散新装电能表,新建居配工程电能表,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2)零散新装、新建居配工程低压互感器,安装于电力用户红线外的高压计量专用互感器,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三)政府与各相关供电主体分摊投资范围本办法列举两种费用分摊投资方式,由相关政府与相关供电主体自行选择。L方式一:除上述由政府和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外,其他各电压等级电力用
6、户接入工程费用,先期由政府和各相关供电主体按双方各50%比例出资形成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指定资金池。由各相关供电主体先行利用资金池费用,按照标准测算投资。电力工程投运后,在规定时限内,用户实际运行年平均负荷达到用户报装容量30%及以上的,由各相关供电主体对该电力工程出资并注入资金池;未达到报装容量30%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对该电力工程出资并注入资金池。2.方式二:除上述由政府和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外,其他各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由属地政府负责土建部分(包括线路通道、电缆管廊、管道等设施)投资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电气部分投资建设。对特殊工程事项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三、资产处置及运营维护本办法所述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成后,应当符合各相关供电主体工程验收和接收标准,资产经市政府审批后移交至各相关供电主体。移交后,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由各相关供电主体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四、附则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