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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各部门。第三条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省财政,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第二章收费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第六条财务处集中管理全校收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全校学生各项费用的日常收取工作。(二)
2、根据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草拟学校新设专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省物价等管理部门审批。(三)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四)及时向校主管领导报告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六)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并落实整改意见。(七)负责收费收据管理工作。(A)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第七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第八条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
3、的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主要包括: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二)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1、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是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文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2、按属地化原则,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在物价部门网站上公示。3、财务处根据批复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九条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一)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二)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1、学生住宿费按相关文件规定,公寓宿费(4人间),收费标准1200元;公寓
4、宿费(6人间),收费标准800元;公寓宿费(8人间),收费标准600元。2、按属地化原则,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3、财务处根据批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以收费公示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布。第十条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一)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种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各种考试主要包括:硕士、博土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土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
5、试等。(二)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1、报名考试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3、财务处根据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一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二)服务性收费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S)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四)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第十二条代收费
6、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二)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S)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制度同服务性收费。第四章费用的收取第十三条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单位无特殊原因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第十六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国
7、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家庭居住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在学校办理就学地助学贷款。第五章退费管理第十七条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按相关文件,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第十八条退费应按离校流程表办理完表中所有部门签字手续后,持教务处开据的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第六章收费票据的使用第十九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事业性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提供票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
8、和监察部门应按各自工作职能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审计部门应将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分配上缴情况纳入对收费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届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S)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第二十三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一)现金收费时不开收据的;(二
9、)现金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财务的;(S)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四)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五)由代收费部门代为收费不上交财务而列收列支的;第二十四条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行为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校予以没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纪违规收费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乱收费行为,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国家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