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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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复核、保护、利用、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

2、域。第三条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本省辖区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水利风景区、省级水利风景区、市级水利风景区。第四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新时代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第五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现代水管理目标。第六条水利风景区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

3、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原则为其所依托的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风景区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平台,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建立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水利风景区发展专项资金,增加政府引导性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水利风景区规划包括水利风景区总

4、体规划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省水利厅负责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用艮水利部备案。市、县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由景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三)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环保、林业、经济、旅游、生态及城建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第九条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

5、划、水利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有关水利专业专项规划相衔接。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应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第十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依托各类水利工程,完善安全、文化、服务等基础设施;结合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国家水利遗产、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水情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水美乡村等,建设水法治宣传、水利科普、水文化展示和节水教育等设施。第十一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有关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编制工程建设发展规划时,具备景区创建条件的,应

6、把水景观、水文化、水科普及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第十三条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十四条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报市级、省级、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市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出具初审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价,评价分值达到IOO分以上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水利厅备案。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景区申报条件,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相关要求的,可以直接申报市级水利风景区。申报省级

7、水利风景区:市级水利风景区认定1年后,景区管理单位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可向省水利厅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省水利厅组织实地考察评价,评价分值达到120分以上的,由省水利厅认定,报水利部备案。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景区,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相关要求的,可以直接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2年后,可以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经所在地的县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水利厅组织实地考察评价,评价分值达到150分以上的,出具初审报告,报水利部认定。第十五条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报告等。第十六条申报水利风景

8、区,应当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宣里范围划界,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水利工程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第十七条水利风景区的名称、范围、管理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按原认定程序办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在显要位置设立水利风景区标志和游览总图。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识、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以及水利设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关说明。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执行水利部规定,省级、市级水利风景区标识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水利风景区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作为安全生

9、产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景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不宜对公众开放区域的边界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景区内主要设施、水质水量等监测信息,实时动态监测景区内主要水域、水体的水质变化。应建立预报预警系统,发现重大水质污染、有害生物或外来物种入侵等,应当积极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风景区的水质应达到本流域河湖水质规定的标

10、准。第二十一条水利风景区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并遵守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等规定。第二十二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管理与保护制度,合理划分功能分区,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完善景区管理体系,做好水工程维护和水资源、水生态、水遗产以及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景区的资源和设施。第二十三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游憩观光、文化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利遗产、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水利风景区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施,鼓励建设污

11、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使用绿色低碳交通工具。第二十四条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和大型户外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服从景区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五条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的;(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三)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乱弃乱堆乱埋垃圾等;(四)违规存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五)违规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或者破坏河湖空间完整性、损害河湖功能的;(六)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A)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

12、风景区建设与运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风景区开展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动态监管。各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第二十八条省水利厅组织对认定或复核满五年以上的水利风景区开展复核。复核方案由省水利厅制定。根据工作需要,省水利厅不定期对省级、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第二十九条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水利风景区,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由原认定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经复核、重点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水利风景区,由原认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利风景区纳入水利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宣传推广。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风景区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水利风景区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风景区内资源、设施、设备或者有其他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的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陕水发2011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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