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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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2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

2、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合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县(

3、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和抗震加固工作。第六条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查,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未申报

4、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有关银行不予拨款,建设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第七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三)

5、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第九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第十一条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第十三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

6、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和处以罚款。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评价质量低劣,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令整顿。第十五条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

7、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罚没的财物应上缴地方同级财政。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览表工程项目及规模重

8、大工程1 .省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州)首脑机关的办公大楼、市(州)级以上医院大楼;2 .大型工矿企业、国防单位的重要办公大楼、大跨度生产用房;3 .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4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跨度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建筑、候车(机)大楼;5 .铁路、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6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重要的旅游索道工程和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7 .大中型火力发电生产用房、大型重要输变电站工程、大型电力调度中心用房;8 .大功率广播电视发射(接收)塔、省、市(州)广播电视中心;9.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大中城市电话枢纽;10大型粮油库、冷冻库。可能1 .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2 .核原料生产厂房和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场所;3 .大中型化工工厂;产生4.大型尾矿坝;严重5.大型污水处理工程;次生6.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灾害的生产、贮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的工7.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及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程I级挡水建筑及其护堤工程;8 .供水、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9 .大中型贮油、贮气、贮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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