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航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10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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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港航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10月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1港口、航道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

2、施。2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二)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

3、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2 .浙江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修建的临时设施使用期届满后,未按许可文件的要求予以拆除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

4、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三)申请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第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夏措施等事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七条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4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门同意。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6、,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航道主管部门同意修建临时跨航道建筑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修建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由航道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单位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责任予以明确。2港口、工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查封场所、设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7、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绐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8、。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9、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

10、、设备、运输工具。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

11、,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3港口、工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扣押财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

12、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4港口、航道违反交通运输法

13、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代履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14、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夏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

15、行。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6、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

17、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港口主管部门应

18、当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

19、单位承担。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5港口、航道、水运、工程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加处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20、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6工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其他强制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7工程、港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处罚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8工程、港口、水运Y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23、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3 .国内

24、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

25、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6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

26、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4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序

27、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枪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

28、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

29、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工程、港口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费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30、,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港口

31、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工程、港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32、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33、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34、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35、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

36、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37、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11工程、港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38、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39、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40、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

41、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

42、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序

43、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12工程、港口、水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44、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45、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46、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序号行业领城权力编码权力目录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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