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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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苍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发布稿)苍南县人民政府二。二O年七月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1 定位与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1.2 范围与时限错误!未定义书签。1.2.1 工作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1.2.2 工作时限错误!未定义书签。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3.1 指导思想错误!未定义书签。132基本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4 主要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5 术语与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管控分区错误!未定义书签。2.1 生态保护红线错误!未定义书签。2.2 一般生态空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环境质量底

2、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3.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3.2 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3.2.1 温州市总体底线错误!未定义书签。3.2.2 苍南县市控以上断面底线错误!未定义书签。3.3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资源利用上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4.1 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4.2 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环境管控单元划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6.1 总体准入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6.2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错误!未定

3、义书签。6.2.1 优先保护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6.2.2 重点管控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6.2.3 一般管控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工业项目分类表错误!未定义书签。Z,X刖百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杰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2020年3

4、月30B-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提出,浙江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生态文明建设要先行示范”“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自2017年9月国家启动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伊始,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窗口”的指示精神,将“三线一单”编制实施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推进,第一时间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15个省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协

5、调小组及办公室,及时召开全省推进会、印发编制方案,统筹力量全面推进。各地市也随即成立编制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多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速实施。2020年5月23日,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获得省政府、省委审议通过并发布。苍南县“三线一单”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定位,聚焦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以及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提出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县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3个。陆域优先保护单元23个,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27.

6、17%,主要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重点管控单元19个,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9.43%,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7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12个,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一般管控单元1个,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63.39%o基于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建立总体和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别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工业项目分类表。第一章总则1.1 定位与目的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

7、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三线一单”编制就是通过“划框子、定规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发展规模、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1.2 范围与时限1.2.1 工作范围“三线一单”编制工作范围为苍南全县,涉及灵溪、宜山、钱库、金乡、藻溪、桥墩、矶山、赤溪、马站、望里、炎亭、大渔、莒溪、南宋、霞关、沿浦16个镇以及凤阳畲族、岱岭畲族2个乡。1.2.2 工作时限以2017年为基准年。目标年为2020年,近期评价至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

8、5年。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3.1 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编制“三线一单”,为战略与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管理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

9、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为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3.2 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绿色发展。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压倒性位置,以“三线一单”为导向促进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要求融入空间布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多层次多领域,实施绿色发展。加强统筹衔接,紧抓重点突破。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实施以及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空间规划、战略和规划环评等工作,统筹实施分区环境管控,以环境问题为导向,结合苍南实际情况,紧抓重点领域环境管控。强化空间管控,突出差别

10、准入。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引导、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精细化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科学可行的技术方法,合理确定管控单元的空间尺度,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三线一单二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三线一单”作相应动态更新。1.4 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11、壤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10、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环办环评(2017)83号)11、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环评函(2018)14号)12、“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13、“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环评(2018)14号)14、“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

12、)(环办环评(2018)18号)15、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16、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1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18、“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19、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0、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21、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浙江省工作方案(2018年)22、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政发(2

13、013)43号)23、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浙政发(2018)30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0)7号)25、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26、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27、国家、浙江省、温州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等。1.5术语与定义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杰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

14、功能的主要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贝L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

15、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第二章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管控分区2.1 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在此基础上与禁

16、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进行校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2018年7月,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经省政府批复并发布实施。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38928.1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和管辖海域的26.25%o根据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温州市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394.50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20.62%W;苍南县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47.87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国土面积的23.87%o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保护红线等四种类型。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评估完成后,本部分内容将直接引用最新成果。2.2 一

17、般生态空间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及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的基础上,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重要和极敏感、敏感区域进行叠加,并和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以及各类保护地进行校验,再去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建制乡镇的建设规划范围以及部分集中连片的农田、园地等由于未扣除与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叠面积,温州全市陆域土地面积为11612.94平方公里。区域,为陆域生态空间。陆域生态空间中除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部分为一般生态空间。陆域生态空间中,苍南县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为36.52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3.52%。第三章环境质量底线目标3.1

18、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2020年,苍南县PM2.5年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到2025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27微克/立方米。到2035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3.2 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基于水环境主导功能、上下游传输关系、水源涵养需求等内容,衔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十条”实施方案、“十三五”生态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及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等既有要求,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水环境质量底线。321温州市总体底线到2020年,

19、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IHI类水质比例稳定在87.5%;市控以上地表水断面功能区达标率达到60%以上;瓯江、飞云江、鳌江三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I类水质;全面消除市控以上劣V类水质断面并巩固提升消除成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市控重点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市控以上考核断面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杆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年均值。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

20、系统实现良性循环。3.2.2苍南县市控以上断面底线梳理苍南县涉及5个市控以上断面现状水质、“水十条”实施方案制定目标、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各类目标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取优先级,分别制定各断面2020年、2025年和2030年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表31苍南县5个市控及以上断面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序号流域“水十条”控制单元断面所在水体ZK质目标2020年2025年2030年1鳌江流域(含独流入海小河流和省境河流)鳌江温州控制单元桥墩水库鳌江莒溪IIIIII2长潭鳌江莒溪IIIIII3钱库江南河网江南河道IVIVIV4金乡江南河网江南河道VIVIV5三叉口入闽河流甘宋溪IIIIII

21、III注:*“水十条考核断面”3.3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结合温州市及苍南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3%以上。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第四章资源利

22、用上线目标4.1 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财办发(201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487号)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号)和浙江省建设

23、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85号)要求,确定能源利用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能源“双控”“减煤”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体系,着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努力完成省市下达的“十三五”能耗强度和“减煤”目标任务。4.2 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根据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浙水保(2017)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设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函(浙水函(2016)268号)以及温州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温水委(2016)2号)中对

24、苍南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要求,到2020年苍南和龙港合并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900亿立方米以内,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1.89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28%和18%以上;农业亩均灌溉用水量进一步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7以o到2030年苍南和龙港合并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2.03亿立方米以内。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衔接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的管控要求,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林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因素,作为

25、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到2020年,苍南和龙港合并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1.3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5.20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67万亩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10万亩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2.6平方米以内。第五章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和环境功能区划成果,以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边界为主,衔接乡镇行政边界、环境功能区划分区边界,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苍南县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3个。陆域优先保护单元

26、23个,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27.17%,主要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重点管控单元19个,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9.43%,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7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12个,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一般管控单元1个,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63.39%。表5“苍南县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单元类别个数面积(km2)面积占比优先保护单元23281.927.17%重点管控单元产业集聚类732.793.16%城镇生活类1265.066.27%小计1997.859.43%一般管控单元1

27、657.6263.39%合计431037.37100%第六章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全县分区分类管控的基本要求,应根据自身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及管控单元的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在不突破省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补充相应的分区分类生态环境准入要求。6.1 总体准入清单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水电工程建

28、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按照国家、省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相关要求,加强围填海管控。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鳌江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造纸、制革、合成革、电镀加工等项目环境风

29、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不得在重金属专业生产片区外新建、扩建专业从事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等涉重点重金属行业项目,属于生产工艺配套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工序除外。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推进生活小区和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逐步调减近岸海域的养殖规模,严格控制水库、滩涂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针对港湾污染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管控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完善分

30、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石化基地、危化品储存区、滨海核电设施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产能。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合成革等重污染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

3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32、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康修复规划。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33、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隙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6.2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6.2.1 优先保护单元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

34、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禁止类和限制类分类实施管控。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

35、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水环境功能类及以上水体等水环境敏感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涉水二类工业项目;执行空气环境功能区一类功能区等大气环境敏感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涉气二类工业项目。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

36、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类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37、。各地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建立优先保护单元的准入清单。6.2.2 重点管控单元(1)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8、。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

39、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在不加大环境影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原有工业用地在土地性质调整之前,可以从事符合当地产业定位的二类工业。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

40、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或湖或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或湖或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推进生活小区“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

41、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各地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建立重点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623一般管控单元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

42、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

43、评估。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建立一般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附件工业项目分类表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的工业项目分类目录。输油、输气管线项目、火力发电项目、储油储气项目,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与供应业等城市基础类工业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纳入本工业项目分类表。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行业(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归入二类工业项目。省

44、级提供参考目录,对由于技术水平的提升使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工业项目或一些未纳入工业项目分类目录的新兴工业类型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风险水平,按照工业项目分类的基本原则,确定纳入工业项目分类目录中的某一类。根据经济技术进步和实施情况,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项目分类表进行动态更新。表1工业项目分类表(根据污染强度分为一、二、三类)项目类别一类工业项目(基本无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主要工业项目1、粮食及饲料加工(不含发酵工艺的);2、植物油加工(单纯分装或调和的);3、制糖、糖制品加工(单纯分装的);4、淀粉、淀粉糖(单纯分装的)

45、;5、豆制品制造(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6蛋品加工;7、方便食品制造(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8、乳制品制造(单纯分装的);9、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单纯分装的);10、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单纯分装的);11、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单纯勾兑的);12、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单纯调制的);13、纺织品制造(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项目类别主要工业项目14、服装制造(不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15、制鞋业(不使用有机溶剂的);16、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无化学处理工艺或喷漆工艺的);17、纸制品(无化学处理工艺的);18、工艺品制造(无电

46、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19、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仅切割组装的);20、通用设备制造(仅组装的);21、专用设备制造(仅组装的);22、汽车制造(仅组装的);23、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仅组装的);24、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仅组装的);25、航空航天器制造(仅组装的);26、摩托车制造(仅组装的);27、自行车制造(仅组装的);28、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仅组装的);2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仅组装的);30、计算机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3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32、电子器件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

47、机溶剂清洗工艺的);3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含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3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35、仪器仪表制造(仅组装的)。36、日用化学品制造(仅单纯混合或分装的)37、粮食及饲料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38、植物油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39、制糖、糖制品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40、屠宰(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二类工业项目(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41、肉禽类加工;42、水产品加工;43、淀粉、淀粉糖(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44、豆制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45、方便食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46、乳制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的);47、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的);48、盐加工;49、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50、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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