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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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国际货物贸易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WTO下货物贸易规则,第 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自由和国际贸易保护贸易自由:有利于出口国家、世界资源的合理享用、有利于国际经济发展等贸易保护政策: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有利于进口国民族产业发展贸易保护具体措施:关税壁垒,如征收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非关税壁垒,通过一系列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等,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WTO及宗旨 WTO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是管理国际贸易市场一个组织,并有内部管理规则,即WTO规则,拥有140多个成员。WTO宗旨

2、: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成员方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WTO规则及体系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被称为WTO“小宪法”,并有4个附件,附件1分为A、B、C三部分,组成了WTO协议体系。附件1、2、3为多边贸易协定,成员方必须接受。附件4为诸边贸易协定,成员方自愿参加接受。附件1:A: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3、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13个协议)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WTO货物贸易规则的组成1994GATT:规定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等有关货物贸易具体领域的12个协议:从12个方面规定了实施贸易自由、防止贸易保护的规则,开放市场是

4、WTO货物贸易协议基本要求,“GATT1994”要求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逐步开放市场,允许外国商品进人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进行竞争。成员要承诺除非得到WTO允许,不得随意把关税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其他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产品协议: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并逐渐降低关税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一成员放弃对本国市场进行必要合理的保护,WTO不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要求尽量

5、不使用非关税措施。如果某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为保护进口国国内工业发展,WTO反倾销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应运而生。,三、GATT94主要内容,(一)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基本目标: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

6、性。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1、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等,可不给予其他发达成员国。最惠国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却不适合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2、在以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经济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还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3、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4、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

7、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5、反补贴反倾销及争端解决机制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二)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

8、先使用国内产品。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给予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但这种补贴应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农产品协议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限制,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电影。,(三)透明度原则 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四)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

9、者应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五)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GATT1994”第2条“减让表”及第28条关税减让条款,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但要求通过谈判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对其加以约束。(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GATT1994”第11条仅允许成员方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

10、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七)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限制条款“GATT1994”第12条允许成员方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金融地位,在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时,临时采用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措施。但这些限制的实施条件及应履行的磋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八)国营贸易企业 国营贸易是指被政府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贸易活动。“GATT1994”第17条:当某成员为建立或维持一个企业而给予独占权或特权,通过其购买和销售行为影响进口产品的水平和流向,该企业就是国营贸易企业。“GATT1994”:应非歧视性地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价格、质量、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根据,并

11、为其他成员的企业参与上述经营活动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成员方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透明度,将从事国营贸易的企业名录通知WTO,并定期向WTO报告其经营方式及产品相关资料。(九)贸易救济措施条款 WTO允许成员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数量大量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贸易救济性措施,即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十)争端解决条款“GATT94”争端解决条款,对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如何进行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基本程序作了规定。,(十一)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条款 关税同盟,是以单一关税领土替代两个或以上关税领土,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

12、,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和贸易法规。自由贸易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法规。考虑到成员自愿签订经济一体化协定有利于发展世界贸易,因此,WTO允许成员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对未参加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第三方所实行的关税,不得高于或严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的水平;任何成员方决定加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以及签署有关协议,都应当及时通知WTO。(十二)对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条款“GATT94”第18条和第四部分是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优惠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成员各方同意处于发展

13、初期阶段的成员应该享受额外便利,允许成员为促进建立某一个特定产业而背离承诺,实施关税保护及数量限制的措施,以便“保护幼稚产业”。第四部分关于“贸易与发展”:发达成员有义务对发展中成员给予单方面减让优惠;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优惠市场准入机会;对发展成员作出削减关税或取消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不应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这些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因此这些条款也被称为“最佳努力”条款。(十三)例外与免责规定条款“GATT94”对成员无法履行正常义务的特殊情况,作了例外与免责规定: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第19条紧急限制进口措施,第12条国际收支限制措施等内容。,第 二节 货

14、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公平贸易竞争下的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课前信息 一、2003年上半年国际对华反倾销情况,1.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尽管2003年上半年其他成员对中国反倾销比2002年同期减少了9起,但仍有12起反倾销调查案件针对中国产品。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韩国和印度位居第二,分别为8起和6起

15、。中国台北、日本和美国均遭受了5起反倾销调查。2.中国仍为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2003年上半年,有16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是针对中国产品,尽管比2002年同期减少了2起,但中国仍为全球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位居次席的是韩国和俄罗斯,分别为7起。第三位是中国台北、南非和泰国,分别为6起。3.土耳其成为中国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发展中成员值得关注2003年上半年,在针对中国产品的新立案件中,印度、墨西哥、美国分别为2起;土耳其、埃及、欧盟、秘鲁、南非、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分别为1起。这些数据表明,发展中成员更频繁地运用了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的产业,而中国已成为各发展中成员发起反倾销

16、的主要对象。,3.反倾销案件多涉及化工产品 2003年上半年,新立案件中共有26起涉及化工产品,其次是贱金属(包括铁、钢和铝质产品),共有15起新立案;涉及塑料制品的有10起。美国的16起新立案中有7起涉及化工产品,5起涉及贱金属制品;印度的新立案件中有一半针对化工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有43起涉及贱金属制品;其次为塑料制品,共31起;第三位是化工产品,共22起。在贱金属领域中,中国台北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其20起反倾销终裁全部属于贱金属领域。在塑料制品领域,土耳其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其21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有20起针对塑料制品,阿根廷4起;波兰2起

17、。在化工产品领域,印度是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共有12起;澳大利亚2起、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均为1起。,二、2003年上半年国际对华反倾销情况,1.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尽管2003年上半年其他成员对中国反倾销比2002年同期减少了9起,但仍有12起反倾销调查案件针对中国产品。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韩国和印度位居第二,分别为8起和6起。中国台北、日本和美国均遭受了5起反倾销调查。2.中国仍为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2003年上半年,有16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是针对中国产品,尽管比2002年同期减少了2起,但中国仍为全球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位居次席的是韩

18、国和俄罗斯,分别为7起。第三位是中国台北、南非和泰国,分别为6起。3.土耳其成为中国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发展中成员值得关注2003年上半年,在针对中国产品的新立案件中,印度、墨西哥、美国分别为2起;土耳其、埃及、欧盟、秘鲁、南非、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分别为1起。这些数据表明,发展中成员更频繁地运用了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的产业,而中国已成为各发展中成员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三、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统计,我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数量 1979年8月,欧盟对我国出口糖精实施反倾销起,截止2000年9月5日,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共28个,各类案件391件,其中反倾销案件378件,保障措施案件12

19、件,反补贴案件1件(秘鲁聚乙烯编织袋案)。各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数量统计:欧盟87;美国75(3);澳大利亚30;阿根廷29(2);印度28(1);南非24;墨西哥20;巴西15;加拿大14;韩国14(2);新西兰8;秘鲁81;土耳其8;智利4;哥伦比亚4;波兰4(2);委内瑞拉3;印尼2;日本2;菲律宾3;泰国1;以色列1;特多1;埃及2(1);乌克兰1(1);尼日利亚1;乌拉圭1;厄瓜多尔1。(注:小括号内为保障措施案数量,方括号内为反补贴案数量)对华反倾销主要涉及的产品 产品种类繁多,化工、冶金、五矿、纺织和机电等成为主要门类,共涉及到10多个行业4000多个产品,涉案金额

20、超过500亿美元。,四、国际对华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我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创世界之最 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80%以上、4000多种产品反倾销调查,对鞋类征收1105反倾销税,创世界反倾销税之最。对华反倾销的后果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我国出口产品数量受到了严重限制 我国产品的国外市场严重萎缩甚至丧失案例1:1993年前中国彩电年出口欧盟100万台以上,欧盟提起反倾销后,我国彩电被征收44.6反倾销税,致使1999年我国彩电对欧盟年总出口只有3万多台。案例2: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致使

21、中国大蒜彻底退出了美国市场。引起其他国家连锁对华反倾销我国国内市场受到冲击,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WTO数据库资料:1987以来的十多年,我国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上、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的数量上,以及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上,都是位于世界第一位。WTO最新资料:2001年7月12月,WTO19个成员对55个国家提起186件反倾销调查,中国是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为25件。1987-1997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受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情况表,五、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我国非市场经济,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我国

22、产品正常价值。专家:我国败诉80%以上是因为非市场经济因素和不合理替代国价格。案例:欧盟确定我国彩电正常价值,选择新加坡作为我国替代国,新加坡同类彩电的正常价值即我国彩电正常价值。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80以上选择的是自己的成员国,出现滥用替代国价格现象。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失衡产品结构:出口产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等,容易使进口国产生我国低价倾销的想法。市场结构: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高达11000吨,很容易使欧盟认为:我国向欧盟倾销金属镁。法律上应诉不力

23、、被动、消极表现: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方面应诉不利或不应诉的后果:提高了国际对华反倾销的成功率,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国际市场,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国际营销谋略不足: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急于成交,报价较低等现象严重。,六、我国市场经济转变的急迫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转变,但很多国家仍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美入世协议:入世15年内美国仍可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1999年起原则上视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我国企业必需符合五项标准。外经贸部研究院马宇接受采访时解释:“因为改革还没完成”。

24、他分析了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程度、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程度、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别待遇程度、法律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程度等,结论:目前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只有50左右。,七、入世首年我国反倾销应诉率达79.3%_,2002-12-27 8:26:26 新华社 记者张毅 针对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关商会、行业协会与遭受反倾销的企业密切协作,积极应诉,顽强抗辩。至2002年月日,国外对我发起起反倾销案,起应诉,应诉率为,比上年大幅提高。记者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了解到,自年以来的年间,五矿商会共组织反倾销应诉起,已结案的起,胜诉和保住市场的起,占已结案案件数的,涉诉

25、总金额超过亿美元。由于保住了出口市场,这几年带来的出口约几十亿美元。2002年应诉率79.3%意味着什么?,八、入世第一年我国反倾销力度加大,2002-12-30 8:55:40 新华网 记者张晓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年,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裁决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了国内产业安全,同时也维护了有关被诉方的合法权益。2002年12月27日在此间召开的行业协会反倾销工作座谈会上,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说,今年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呈明显上升势头。自1997年11月10日,我国首次对进口新闻纸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共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22起,其中2002年就立案10起。截至

26、目前,已有6起反倾销案件做出了最终裁定并征收反倾销税,2起案件做出无损害裁定并终止调查,3起做出肯定性初裁并采取了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余10起正在调查之中。相比之下,你有何想法?,一、什么是倾销及特征,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种商品以低于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进口国进行差价销售。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

27、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垄断市场,扩大出口。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二、倾销的可能后果,小规模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并不构成实质损害,而规模较大的倾销则会造成下列后果:第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形成冲击。外国低价商品的大肆进入,迫使进口

28、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么随之降价,要么转产,甚至最终倒闭,形成全面萧条,如“新闻纸”一案,从1990年至1997年,加拿大、韩国、美国向我国倾销新闻纸数量增长很快,价格不断降低,使我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价格大幅下降,销售收入随之减少,整个产业陷入亏损状态,失业率上长很快。第二,对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随着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倾销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产品生产商、经营商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抛售其产品,违背了价值规律,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导致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甚至包括过激的贸易保护手段,这更不利于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

29、形成。第三,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损害。倾销产品以其低价吸引广大消费者,从短期看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但是倾销者的目的在于长期占有、保持进口国市场,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被排挤之后,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格,此时消费者再也得不到由竞争带来的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害,三、什么是反倾销及构成条件,GATT第6条: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人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或者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应予谴责。为抵消或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倾销的价格要件,产

30、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简称倾销;二是倾销的客观要件,这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的新建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简称损害;三是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所禁止的倾销具有严格条件限制。,四、赞成反倾销的理由,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和第三国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是一种贸易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对此应该进行反倾销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是必要的。因为:第一,如果出口商长期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出口产品,一般的情况都受到出口商本国国家不同形式的补贴,通过国家补贴在外国市场赢得竞争是国家干预的结果,这种干预就违背了公平竞

31、争这一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第二,一个实力雄厚企业,具备了“充分的市场(包括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性”,按常规,应该在市场上尽可能抬高其产品的售价,因而低价倾销不是企业高生产率、低成本的体现,而是虚假竞争优势的反映,不应该受竞争法的保。第三,出口商“前期”低价倾销,待竞争对手被打败退出市场后,其目的在于“后期”抬高出口产品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前期的低价和后期的高价就可能向市场发出错误信号,使当地竞争者不正确的转产和投产,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五、不赞成反倾销的理由,反对派者认为倾销不一定是不公平贸易行为,经常动用反倾销法律措施是实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或者认为反倾销

32、过去有存在的理由,而现行国际贸易体制已经规定了一些防止或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如保障措施,反托拉斯措施等等,因此反倾销已失去存在的必要了。反对派的理由是:第一,出口商如能长期以低价出口其产品,不一定是国家补贴的结果,而可能是在国内市场已形成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体现,即使存在国家补贴的可能性,也可以采用反补贴措施或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第二,一个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售价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当地市场消费者的偏好变化对出口商的定价产生了很大影响,出口商按照消费因素自觉地及时调价,正是市场价格规律的体现,属于正常竞争的范畴,并非是不公平贸易的行为。第三,从实践中看,出口商以低价在国外市场竞争

33、一段时期以后,存在两种可能性,一则继续维持与原先相同的低价水平销售,二则抬高售价,前者正是出口竞争优势所起的作用,由此导致当地竞争者一次性被动转产,尽管此时会给进口国造成一定的资源损失,然而这种损失完全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由市场经济规律,不应遭受非议;后者有可能造成进口国自由产业的混乱,即使如此,也只需采用“保障措施”立法来调整,没有必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六、反倾销被国际立法所确认,自从1948年GATT文本生效以来,各国针对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的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以1979年守则为依据纷纷修改或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并

34、且各成员在他们之间因反倾销法律实践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议时也争相引用这些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由于1979年守则的不完善,使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与争执,直至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形成的关于实施第6条的协定,又称WTO反倾销协议的通过,这种状况才有所好转。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得对协议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各缔约方国内反倾销法的内容不能与协议的规定相抵触,同时WTO反倾销协议也认定和许可反倾销是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也对反倾销措施采取的合法性予以明文规定,七、三个反倾销守则,GATT第6条只是一项原则规定,真正实行起来需有一整

35、套详细法律规则。1 1967年守则。适用GATT第6条的种种难题,1963年肯尼迪回合把反倾销立法列入议题,最后拟定了一个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通称“反倾销守则”。从内容上解释并发展了GATT第6条规则。但GATT缔约方中只有少数十余国签字,成为该守则成员。因此,在国际条约法意义上说,它是独立于GATT的,只对其签字国有约束力的独立条约。2 1979年第二个守则。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起初并没有将反倾销列人议程。只是在谈判拟定了与反倾销在诸多方面规则相通的姊妹篇-反补贴守则以后,为使两者协调一致,才临时决定拟定另一个“执行 GATT”第 6条的协议“,这就是 1979年第

36、二个守则,用以替代法律上处境尴尬的1967年守则。3 WTO新守则。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国际经济理论界对GATT反倾销规则进行了尖锐的抨击,并已出现用国际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主张。但在各国政府观点中占上风的意见是,仍然保持原有制度力求向符合并有利市场竞争方向作出修订。一般认为,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第三个反倾销守则,五个方面作了较大改动:(1)强化程序规则,增加执法各环节上的透明度,监督执法当局使用酌情处理权,防止滥用。(2)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的规则。(3)增设“公共利益条款。(4)减低税额,实行轻税原则。(5)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作为一揽子协议,将这第三个

37、守则收人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成为所有WTO成员方均需遵守的法律规范,从而结束了第一、二两个守则在条约法上的尴尬处境。,八、1994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严重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抵制倾销,许多国家和地区就纷纷制定反倾销法;反倾销措施的要适度实施,否则会成为贸易歧视行为;为阻止倾销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GATT开始制定并完善反倾销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1994反倾销协议;94反倾销协议内容: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价

38、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反倾销锐的征收期限;协商与争端解决等。,九、倾销的确定,94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出口价格:离岸价格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 倾销幅度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一)正常价值确定的三种方法,(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被指控倾销(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交易的成交价;(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或该销售在出口国销售量太少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

39、,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或者(3)结构价格:被指控倾销产品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用、销售和一般费用+利润;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依据计算。各国经济制度经济体制不同,使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也不同。如同样一台电视,在新加坡和在我国市场售价相差很大。国际社会根据各国经济体制不同,将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时按照94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上述三种方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94反倾销协议未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各进

40、口国自行采取了替代国的做法来确定产品正常价值。,替代国做法:正常价值的特殊确定方法,特殊确定方法所使用的对象及方法 GATT附件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不一定经常恰当。特殊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 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及协议都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美国反倾销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

41、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2)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6)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等。,(二)损害的确定及种类,对一项倾销产品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还需确定该产品的倾销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

42、产者;按照94反倾销协议,产业损害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GATT第6条: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条例7: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损害包括三种:对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对已经建立的产业产生重大损害威胁对新产业的建立产生严重阻碍,(三)倾销与损害之间

43、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要证明该产品存在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不要求证明倾销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证明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因果关系的基本分类,倾销价格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如果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则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尽管进口国有关产业被确定受到了损害,但这种损害与进口产品的倾销无关,因此进口国产业的损害不应该归咎于进口产品。从各国反倾销的实践来看,在已经确定存在倾销价格和损害的情况下,除美国曾有

44、过裁定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案例外,其他国家则只要确定倾销价格和损害存在,其因果关系一般也都成立。第二,主要因果关系。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正是由于进口产品的低价倾销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这种情况属于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的法律要求,只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中作过规定,而按此要求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尚未见到。第三,一般因果关系。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他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倾销只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因素时,我们称此种情况为一般因果关系,即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目前,1994年反倾销守则和各国反倾销法都是要求倾

45、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应存在一般因果关系。,(四)反倾销调查,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 由能代表进口国某产业的生产者代表等发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与数量的陈述;对被控倾销产品的说明,包括所属国家、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名称;被诉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向第三国出口或结构价格的价格资料;被诉产品进口数量变化的资料以及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等。特殊情况下,有关当局可直接发起一项反倾销调查。2调查 进口当局认为可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通知出口商、进口商以及申请方,并发出调查问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要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举行听证会,使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其利益辩护;有关当局如发现存

46、在下列情况应立即终止调查第一,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第二,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倾销幅度被认为是最小的;第三,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占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不足3%时,倾销产品的数量可忽略不计;反倾销调查一般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3初步裁决与临时措施 初步裁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后,可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实施临时措施条件第一,已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已给予所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以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充分机会;第二,已作出肯定性存在倾销的初步裁决,并且倾销确已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第三,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要的。临

47、时反倾销措施的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采取担保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预计的临时反倾销税,但不得高于预计的临时反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后采取,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在有关当局认为有必要或者应涉案主要出口商要求后,才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个月。,(五)价格承诺,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倾销商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内市场出口,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反倾销当局认为不能接受其价格承诺(如出口商的出口产品数量巨大等),可以拒绝其价格承诺,但应说明不接受理由,并给出口

48、商说明意见的机会;价格承诺可由反倾销当局提出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但不能强迫出口商达成价格承诺的协议;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出口商要定期提供试行该协议的资料,并允许对资料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但如果出口商违反承诺,进口国当局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六)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进口国有关当局最终裁定进口产品构成倾销,并因此而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可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可以少于该差额征收,但不能超过该差额征收。,(七)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

49、,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与适用追溯性反倾销税的主要条件:1在作出倾销造成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定时,如因缺乏临时性措施,使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继续对进口方境内产业造成损害,则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可以溯及到能够适用临时措施的时候开始计征。如果反倾销调查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时已制定出临时措施,在追溯性计征反倾销税时,如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其差额不再征收;但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反倾销税额或交付的担保金,其差额应退还,或重新计算税额。2如果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倾销商品有着造成损害的倾销史,或者进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在进行倾销,并肯定会对进口方产业

50、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是在短期内因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而造成的,那么反倾销税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的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倾销产品追溯计征。3对倾销产品作出的最终裁决是属于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的裁决,而损害尚未发生,则反倾销税只能从该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的裁决作出之日起计征。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付的现金押金应予退还,担保应尽快解除。,(八)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反倾销税自开征之日5年内一直有效,直到能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为止。如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以确实资料提出审查要求,或反倾销税征收了一段合理期限后,进口成员方当局应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否还有必要。如事实表明已无必要,则应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在审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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