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10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10篇).docx(4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实施办法9篇三、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14篇四、大学维修改变项目管理考核办法19篇五大学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办法(试行)20篇六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3篇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32篇八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34篇九、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管理办法40篇十大学学科前沿性专题讲座课程项目管理办法44篇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业所在学院、校外教学点及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点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实施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管理等职能的单位。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依法依规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管理,包括指导和督促教学点做好招生、教务、考务、学籍等管理工作,指导教学点做好教师聘任、教材选用、教学活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登记、教学档案保存及相关教学信息收集、整理及保送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教学单位及招生专业,遵循
3、成人教育教学规律制(修)定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考核要求,组织课程资源建设为教学点培养人才提供服务。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教学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教学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教育学院指导各教学点开展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协同继续教育学院贯彻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相关规定,做好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要求及课程资源建设等工作,协同继续教育学院对校外教学点教学工作给予指导,负责组织实施校本部本单位相应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教学、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和教学档案保存等工作,按规定报送学生课程
4、考核成绩,参照校外教学点教务考务的要求做好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第二章教学点的设立第六条学校应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地域及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布局设置教学点。第七条设立教学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是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第八条设立教学点依托建设单位应当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必须具备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二)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须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三)依法依规聘请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优良、育人效果良好、身心健康的教师,督促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
5、职责,规范组织教学活动,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四)配备有资质的辅助教师和相对稳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校外教学点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建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五)具备基本办学条件,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提供相应的实训实习条件;(六)具有固定的教学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九条设置程序(一)拟设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机构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提供办学资质证明材料。(二)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并将确认具备条件的拟设教学点材料,提交继
6、续教育学院院务工作会议审议。(三)报请学校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提交符合教学点申办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上报广东备案。(四)协议签订。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协议模板,按合同签订程序报请学校审批,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表与教学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每年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招生简章公布。第十条校外教学点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生源,组织考生进行考前辅导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按规定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二)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严格按要求组织课程考核,如实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学生教学档案。(
7、三)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实验场地,配备合格的任课教师,按要求组织实施正常教学和考试工作,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组织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保障办学质量。(四)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校报送学生、学籍、成绩、教师聘任、教材选用、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等信息及其它材料。(五)负责组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活动,协助继续教育学院评审学生实习报告、论文,组织答辩。(六)负责任课教师酬金支付。(七)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一条教学点应按教育主管部门及大学的要求,及时做好年度招生专业和生源计划申报,积极组织生源,做好招
8、生宣传和咨询,协助我校落实招生计划,做好区域招生工作。招生宣传时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不得自行编写、印刷、发布有关招生宣传材料。第十二条协助学校把招生政策、报名资格、考试办法、录取规则以及我校办学资格、办学类型、录取结果和学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手段全面、准确、及时向考生公布,使“阳光工程”招生更加制度化、常态化。第十三条严禁违规录取、乱办班、乱招生,不得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和超前生;严禁组织考生跨省报考,随意许诺颁发学历文凭及任何形式的先入校学习次年再参加考试的“先上车后补票”的违规行为的发生;严禁招生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第四章教学点的教务管
9、理第十四条按照大学要求落实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岗位及职责,主要从事教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安排、指导和答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出勤率,严格考场纪律。负责本点学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初审工作。配备班主任,主要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和年度缴费等各项事务的联系和管理,完成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及毕业生档案整理等工作。第十五条负责学习支持服务的软硬件建设,保证信息化建设和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投入。第十六条认真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教学教务管理规章制度。(一)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业务管理,加强对教学点进行教学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按照学校成
10、人高等教育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第十七条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好新生和入学教育工作以及学年交费工作,按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生学籍电子所需材料。第十八条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转点、转专业、休学、复学及退学等手续。第十九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正确的政治立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教师遴选聘用、教材选用、课堂教学、考试命题等环节把好政治关和质量关。第二十条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教学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做好教师聘用和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依法依规聘请政治素质过硬、思想品德优良、业务精湛、教学效果好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
11、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一定教学经验人员担任课程主讲(任课)教师。开课前一个月前须将主讲(任课)教师聘任教师资格审查表、聘任教师统计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按要求提供并更新继续教育教师构成及管理情况。包括授课教师、辅导教师、管理人员基本数量及聘任、管理、培训情况。第二十二条按照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要求按时组织学生参加面授、辅导、答疑及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做好面授前的准备工作,提供教学所需的一切条件。严格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如有变动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第二十三条按我校要求做好教材、学习资料的发放工作。第二十四条按照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要求组织好结课课程的复习考试工作,安排监考人员,严格考
12、场纪律,考试结束后整理存档考试安排表、监考员安排表、考场登记表、学生签到表等材料。及时安排教师阅卷,及时收取任课教师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时安排并通知成绩不及格学生补考。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学期管理、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第二十六条做好面授期间的教学、后勤服务工作,做好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第五章教学点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号)收缴学费。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所有学生学费收缴在学校学生缴费系统统一管理。(一)学
13、生可直接登录学校学生缴费系统“网上银行收费系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网银或账户支付,完成网上缴费。(二)教学点按学费标准,把代收学生的全额学费转账交付学校,教学点工作人员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人员核对并向财务处提交年级、专业、人数,核准缴费金额等信息,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集中打印学费单据后转交各专业学院或教学点交学生本人。(三)根据双方约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由教学点开具联合办学学费分成款发票给学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划转联合办学学费分成款给教学点。第二十九条教学点报送的毕业生名单须结清所有学费,才能办理毕业有关事务。第六章终止与撤销第三十条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相关教学点的
14、合作办学:(一)合作办学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的;(二)合作办学协议期未满,但教学点出现重大变故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点资格将予以撤销:(一)教学点组织生源少,或不再组织生源报考我校的;(二)以学校或教学点名义从事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活动,影响学校声誉和损害学生权益的;(三)不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不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导致重大教学事故发生,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在教学点组织的考试出现重大作弊事件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第三十二条教学点资格的终止与撤销应履行相关程序。由继续教育学院书面提出,报经学校审批后,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对于终止或撤销后的教学点,须继续履行原联合办学协议,完成在读学生教育教学任务以及其他遗留工作。第三十四条终止或撤销教学点情况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篇二、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实施办法为有效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工作,加快青年教师成长,切实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高等
16、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的对象(一)毕业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或调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年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二)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的人员。二、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的途径根据青年教师成长规律和青年教师培养目标,主要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实施青年教师助教的培养:(一)校内培训青年教师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教师培训、教学研讨交流、教学观摩、教育理论学习等活动进行培训。(二)导师指导学院指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与青年教师围绕课程进行传带指导。(三)自主学习青年教师参加网络培训或
17、参与有助于教学能力成长的其它各类自主学习活动。(四)校外实践支持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三、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的基本要求(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二)虚心向指导教师和其他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熟悉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和学校的办学定位,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课程体系等。(三)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助教任务,全程跟听指导教师讲授的课程,参加与课程相关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他教
18、学相关工作,全面接受教学基本技能训练。(四)青年教师助教期间不能单独承担教学任务,在助教培养后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和旁听下试讲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按指导教师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试讲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讲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试讲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中的不足。(五)在培养期内,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至少完成以下工作,并计入教师个人培养档案:L随堂并完整听指导教师讲授的至少1门课程;2 .听教学单位指定的5名以上教师的课各2次,并写出心得体会;3 .协助指导教师参与学生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答疑等环节的教学工作;4
19、.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培训、观摩及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少于6次;5 .跟相关专业老教师参加实习实践教学活动,至少参加一次以上学生实习;6 .除少数理论学科外,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青年教师在助教培养期内各教学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并由实践单位合作导师提供相关鉴定。四、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及职责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高校教龄5年以上。(二)指导教师近三年教学评价成绩均在良好以上,且学生评教成绩位于本单位全体教师的前50%O(三)指导
20、教师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四)学校鼓励各级教学名师、教学优秀教师及各种教学竞赛获奖教师等积极担任指导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二)指导教师应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三)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四)承担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考核,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五、
21、指导教师的选聘(一)指导教师的选聘实行单位推荐与指导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每名导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因特殊原因可增加被指导人数,但至多不超过2名。(二)教学单位将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填写的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申报表(附件一)上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确立指导关系,开始助教培养工作。(三)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中途提出终止指导关系的,需提出正当理由,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六、管理和考核(一)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的组织与管理。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教务处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的实施
22、、监督和日常管理,人事处等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助教培养工作。(二)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培养期满,青年教师应提交助教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考核表(附件二),并经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和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三)青年教师参加助教培养期间,各教学单位不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其教学工作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助教教师培养考核结果及相关工作表现确定(不考核其教学工作量)。(四)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间,各教学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业绩作为其期满考核业绩的一部分。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满、完成培养各项要求,向学校提出
23、考核申请,考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 .教学单位中期考核业绩,占考核分的20%;2 .年教师培养期满的个人总结报告,由学校指定的专家审评打分,占考核分的10%;3 .年教师助教培养结束,由指导教师给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打分,占考核分的20%;4 .青年教师助教培养结束,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试讲考核,占考核分的50%o5 .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C90分)、良好(90分,380分)、合格(80分,370分)、不合格(70分)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6 .考核合格的,由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助教培养期半年或一年,延长培养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相
24、关人事制度进行处理。(三)青年教师参加助教培养是各教学单位的重要工作,教学单位要给予充分重视,学校给予每人每学期32个教学工作量补贴,各教学单位可以参考本单位的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青年教师在助教培养期间按学校、学院要求从事其它管理性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作量补助。七、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补贴学校给予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48个教学工作量补贴。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其指导工作量可以上浮2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核算,待延长期满考核合格后再行核算。八、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引导、
25、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建设,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办法。第二条协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工会指导下,由具有共同文体爱好的校工会会员自愿结合,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活动的群众性非独立性团体。第三条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协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散布不当言论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应该自负其责。校工会对协会进行扶持、监督,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第二章协会成立与注销第四条协会组织1 .协会名称应名实相符。2 .协会一般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
26、务,协会可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名誉会长。协会由会长负责,会长一般由协会发起人担任,或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备案。3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变更,由协会民主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第五条协会成立条件1 .具有明确的协会活动细则或章程。2 .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3 .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参与,会员一般在15人以上,艺术团需30以上。4 .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不同层次的需求。第六条协会成立流程1 .由拟成立协会的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附件一),同时提交
27、协会活动细则或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2 .经校工会审批成立。3 .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第七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1 .经征得多数会员同意可注销,并处理好有关事宜后。2 .由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注销申请表(附件二),由工会统一下发注销公告。第八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校工会直接予以注销。2 .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校工会直接予以注销。3 .协会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校工会责令其整改,连续两
28、年不开展活动,则自动注销。第三章协会会员第九条凡校工会会员,接受协会活动细则或章程,均可报名加入相应协会。第十条申请入会者,由本人向相应协会提交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入会登记表(附件三),经协会同意可成为该协会会员。会员的变更,应报校工会备案。第十一条协会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就协会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协会会员应履行会员义务。第四章协会活动第十二条在校工会正式的协会,每年应通过会议、活动等方式,总结前一阶段工作,讨论确定工作计划及活动方案、费用筹集使用等事项。需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2周内,向校工会文体工作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及经费筹集等。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
29、和计划开展活动,协会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需提前向会员预告,保证公开透明。第十三条各协会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活动二次以上,组织开展全校性文体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兼顾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活动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并做到因地、因时制宜。第十四条协会组织负责发展会员、落实活动计划及安全措施,提升协会的活动效果。第十五条经校工会委托或推荐,协会可代表学校组队参加各类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协会要指定人员及时向校工会报送活动信息。第五章协会经费第十六条校工会为各个协会每年5000元的活动经费资助。各协会应事先报送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开支预算,活动后凭活动照片、
30、报道、总结等材料及相关票据报销;未开展活动的协会不予资助。第十七条各协会可根据会员意愿和活动需要,经会员同意,适当收取会费,或争取有关单位及个人赞助或捐赠。相关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数额较大的按学校捐赠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相关监督。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第十八条校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全校性丰富多彩的活动,将根据其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校工会委托或推荐协会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优秀的协会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十九条各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由协会负
31、责人签字,经校工会审核,按工会财务制度报销。第六章协会考核第二十条在校工会正式的协会,是否向校工会文体工作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有年度活动方案及活动经费预算等。第二十一条校工会每年秋季学期末放假前对各协会进行考核,各协会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1 .协会自行组织以及配合学校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2 .受学校委托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3 .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声像资料等。4 .经费(自筹资金、校工会资助、奖励)使用情况报表。5 .协会会员名单(注明年度新发展的会员)。第二十二条校工会依据协会报送的考核材料及平时考核记录进行考
32、核,考核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予以合格登记,并对优秀的协会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原工会发布的文件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篇四、大学维修改变项目管理考核办法为了保证我校维修改变项目的顺利进行,推进维修改变项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学校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并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为我校选择优秀的零建维修单位提供参考意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依据1、大学零建维修改变项目管理
33、暂行规定2、关于加强校园零建维修改变项目监管的通知二、考核对象我校年度维修改变中标的各施工单位。三、适用范围经校内外公开招标的校内维修改变项目。四、考核人员参加项目验收的学校相关部门人员五、考核细则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的考核人员,对考核项目进行全面验收,被考核的施工单位全力配合,并提供详实的资料及完成情况报告,考核人员按大学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考核表要求对项目完成效果进行评价,并完成考核表打分,由考核单位领导综合评价,对考核项目签署意见。六、本办法由建设处起草并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效果进行监督。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五、大学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
34、学生日常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结合国际学生管理的特殊性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报到与第二条新录取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新生”)应按照大学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国际学生在校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在报到期限内书面向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教务处(本科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和学生处各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第三条国际学生到校24小时内,国际教育学院会同保卫处到公安办理登记手续,在30日内协助其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各案。第四
35、条国际学生新生应先到学院。国际学生新生学历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由教务处及研究生院按要求统一以电子方式办理校内学籍。第五条国际学生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继续留校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第六条凡符合我校条件、要求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需征求原就读学校意见,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学。第七条国际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限。奖学金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生待遇。第三章住宿、医疗及保险第八条国际学生应遵守大学国际学生住宿规定,原
36、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须在入住24小时之内到居住地公安登记,在5日内到学院完善在校外居住的手续。第九条国际学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费用自理。购买保险由学院协助办理。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学生”不予或取消学籍。第四章课余活动管理第十条国际学生在校内举办庆祝本国国庆或其他重大传统节日的活动,需提前向学院报告并获得批准。批准后举办的活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离校回国、离渝探亲访友、出市主城区旅行等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并填写请假单,具体程序参照大学国际学生请假
37、须知执行。国际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外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打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有违反,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五章行力规范第十三条凡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言行。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吸毒、贩毒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危害中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的国际学生,学校保卫部将会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上课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
38、故缺课。保证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产和基础设施。第十五条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尊重其他国家学生的信仰,不侵犯他人权益产禁种族歧视。第十六条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注意防火防盗,提高防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熟记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掌握自救与互救常识。在无安全措施和没有专业人员指导下,不下江河游泳及从事其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第十七条爱好和平与稳定,不在中国境内进行非法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事先未经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在校园内外和国际学生
39、住地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等。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第十八条严格实施教育与分离的原则。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与相关的活动严禁在校内任何区域进行传教及集会等活动。第六章违纪与处理第十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国际学生因违法、违纪而造成的伤亡事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第七章离校离境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肄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出境。对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40、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居留许可在华停留期限。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篇六、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和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数据电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机制。第四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第五条学校合同中涉
41、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合同事务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执行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党政办公室为学校合同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发起订立者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处级单位为合同的执行部门。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执行部门提供服务;(三)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审查常用合同示范文本;(五)负责对未采用示范文本拟定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六)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七)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八)学校交办的
42、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审核和备案;(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合同档案;(二)负责所执行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文本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五)
43、处理合同纠纷;(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条学校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实施分级管理。第十一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一)合作办学合同;(二)对外投资合同;(三)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预算外的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四)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五)科研成果转让转化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转让或许可合同;(六)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及其100万元以上的外协合同;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及其10万元以上的外协合同;(七)对外捐赠以及接受捐赠50万元(含50
44、万元)以上的捐赠类合同;(八)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第十二条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第十三条重大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重大合同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一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第十四条一般合同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由学校授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凡属未使用学校合同范本或对合同范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合同,合同签署前均应提交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五条
45、合同执行部门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提交大学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涉外合同应提交中文文本)、合同签署的背景材料(合作背景,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等)、续签合同的评估报告等相关送审材料。第十六条学校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合同执行部门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合同执行部门不同意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书面明确说明理由,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签署。第十八条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通过相应审批、审核程序后,由合同执行部门办理合同用印手续。第十九条合同执行部门根据学校
46、授权范围,按照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或工作流程,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核程序。第二十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第四章合同订立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第二十二条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前,合同执行部门应对
47、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执行部门应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如合同相对方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第二十五条学校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合同文本由执行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学校订立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大学”的名义签订,并加盖“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确有需要的,可以加盖“大学”章。第二十七条合同中应就学校的重要合同权利及对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节点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第二十八条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第二十九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进行有效的通知。第三十条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