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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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各区(市)县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消防救援大队:近年来,我市出台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托育服务行业得到较快较好的发展。但是,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托育机构设置、管理、服务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针对全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落

2、实落细国家、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综合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按照标准设置。托育机构设置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选址应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周边无危房危墙。婴幼儿生活用房应设置在地面3楼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楼层,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配备综合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照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机构负责人应经过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健人员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经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

3、识培训。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3、1:5、1:7o(二)依法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应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依法登记和备案。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应在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由各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和社区参与,全面摸排辖区内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登记备案指导,督促未登记备案机构依法登记备案。对暂时达不到备案条件的社

4、区托育点,可与示范性托育机构建立质量控制关系,实行“1+N”的服务模式。(三)规范机构名称。托育机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地域识别)+字号+托育(托育服务)+组织形式”。托育机构店招名称应与登记名称一致,原则上不得有“早期教育”“教育咨询”“幼儿园”等误导家长的字样。(四)严格收托年龄。托育机构收托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界定以出生日期在上年或当年8月31日前是否已满3周岁为标准。(五)规范幼儿园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在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增加“托育服务”,并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

5、送所在地县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二、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健康安全的主体责任(六)落实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将婴幼儿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对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是婴幼儿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七)加强健康管理。托育机构应健全和落实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卫生与消毒、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信息收集、用药管理等卫生保健相关制度,做好婴幼儿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落实因病缺勤追踪,加强预防接种查验和生长发育监测,建好婴幼儿健康档案,规范开展定期卫生自查,全面加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发现疑似

6、传染病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复托查验制度。消毒产品应采购正规合格产品,索取相关资质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规范饮用水卫生管理,使用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应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资质材料。31)加强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应健全和落实安全防控体系,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应健全和落实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婴幼儿接送和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安全防范等制度;应健全和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应制定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能

7、力培训,严防安全事故。(九)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应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场所消防通道畅通,场所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全面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级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托育机构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自行加工膳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相应的食品加工设备设施,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委托第三方加工、配送膳食的,应与供餐企业签订

8、供餐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并能提供供餐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登记并保存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资料,规范食品留样。(十一)严格治安防范。托育机构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应配备防爆头盔、防护盾牌、橡胶警棍等防卫器械。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三、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服务行为(十二)依法依规服务。托育机构应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托

9、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不得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十三)规范保育服务。托育机构应坚持保育为主,根据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成都市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南(试行),科学合理制定一日生活流程,细致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将回应性照护贯穿始终,活动设置以游戏为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不得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相关

10、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外保育教材。(十四)规范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码标价,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涉及退费有关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十五)规范公示宣传。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办法,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公示宣传栏可展示各级党政及其部门、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授予的牌匾和颁发的荣誉证书,工作人员以及卫生健康、人社、

11、教育等行政部门颁发的工作人员资质证书;原则上不展示其他社会组织(机构)颁发的牌匾、认证证书和荣誉证书等。不得有误导家长的宣传内容。四、全面加强托育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十六)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和落实“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社会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开展托育机构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市托育服务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托育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十七)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要结合托育机构日常综合监督检

12、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同级相关部门参与,在2023年1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托育机构规范服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未依法登记备案违规从事托育服务,违规招收3岁以上儿童,消防、食品、治安安全隐患,以及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托育机构动态信用信息管理,影响其信用等级评价。市卫健委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十八)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登记或超经营(业务)范围服务的托育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消防、食品、治安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发生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托育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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