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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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三高”企业倍增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属关系均在翔安区(不包含火炬翔安产业园区)的企业。第三条区工信局每年安排科技经费,用于鼓励辖区企业、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行“普惠与

2、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在企业享受市级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60%再予以补助。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48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建立补助资金追回机制。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或研发费用有核减的,参照市科技局做法,追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第五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第六条鼓励企

3、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L企业设立且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认定为省级、市级的均给予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的补足至200万元。2,企业或科研院所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事业单位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省、市级不重复奖励)。第七条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均给予50万元(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补足至200万元。鼓励科技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

4、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扶持措施由区工信局每年发出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工信局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扶持措施,在企业获得资格认定证书或者正式文件,且市级资金已兑现的情况下,企业可向区工信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格认定证书或者正式文件,市级兑现资金凭证材料等)。区工信局审核后予以拨付。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原有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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