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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为了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医院制定本制度。1、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2、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3、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医院药房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5、验收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6、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7、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8、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9、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貉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