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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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序言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92年的海南省政法干部学校,2003年6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置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建院以来,学院始终立足海南,面向全国,全力培养政法职业人才、服务行业与社会,是海南省高等教育领域唯一培养公安警察类人才的教育力量,为海南政法事业和政法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简称海政,英文名称为HainanVocational

2、CollegeofPoliticsandLaw,英文缩写HVCPLo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80号。学院官网是:http:/o第三条学院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隶属于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四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3、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院坚持以生为本、以师为要的发展理念,弘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忠于法治、艰苦创业的精神,遵循“德法兼修、知行合一”的校训,走政法警察职业特色的发展道路,积极融入法治海南、平安海南的建设。第六条学院坚持政法职业特色,加强行业合作、院校合作、中外合作。紧紧围绕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4、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两翼发展,注重内涵发展,承担省级实战型政法警务人才培养任务,将学院办成现代政法警察类行业院校。第七条学院坚持政法职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紧贴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法工作需求,深化校企合作、校局合作、校政合作,为学生成长成才搭建立交桥,提升岗位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学院章程制定各项配套制度,严格按制度管理学院的各项事务。依据学院章程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推动学院可持续发展。第九条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5、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建立以教育教学标准为核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加强教学督导,确保教育教学标准得以执行,以标准执行促进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第十条学院以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为主,适当开展经批准开办的合作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等教育形式,积极搭建与中职、本科院校的“立交桥”,拓展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升办学质量。第十一条学院以举办公安警察类、法律应用类、法务技术类、公共安全技术类等专业为主。根据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和调整专业。第十二条学院实行警务

6、化管理。强化学生行为养成,培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政法警察类职业人才。第十三条学院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建设智慧校园,提高学院管理现代化水平。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办学规模;依法任命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第十五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关系。第十六条面向社会需求,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

7、配以及招生等方面享受办学自主权。(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课程开设、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三)自主开展应用性研究、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四)自主与境外院校和有关机构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教师培训、技术开发、办学经验交流等活动。(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六)自主管理与使用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

8、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依法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履行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项基本职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通过后,学院可以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9、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第二十条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依照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

10、)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11、的审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

12、理。(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A)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

13、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十一)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14、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院党委议事形式为党委会议,严格执行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审议学院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

15、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16、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第二十三条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17、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提升竞争力。(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

18、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学院行政议事形式为院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为: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和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设立若干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依照学院的规定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以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教学管理体制。

19、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形式,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系部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政班子成员组成,议题根据其性质分别由系部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负责人提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对系部教学、科研及行政等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基层党建工作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

20、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审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评定教学成果、双师型教师认定等有关事项。其决议为学院教学管理决策的主要依据。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遴选推荐程序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教学委员会选举确定后,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

21、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其决议为学院科研管理和队伍建设决策的主要依据。学术委员会由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遴选推荐程序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选举确定后,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九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三十条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要,为教师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对教职工进行管理,具体办法依本章程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22、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培训学习、进修提高、交流访问等机会。(四)依学院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学院章程,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3、。(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工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第五章学生与学员第三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五条学院坚持办学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创造条件。学生根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

24、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四)享有专业必修课程之外的选课自主权,并建立学分积累制度,支持和鼓励学生校外选课和顶岗实习。(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陈述、申辩并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七)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A)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

25、规划指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警务化管理。(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相应的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程序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

26、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理性的就业观,完善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就业情况联合动态调整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四十条学员是指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的学员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第四十一条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

27、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其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为各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四十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四)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

28、职权。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o代表以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第四十五条学生

29、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规章制度。(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系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第四十六条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非

30、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并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人士以及享有学院荣誉证书的人士。学院以校友的贡献和成就为荣,为校友在校内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校友对学院建设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提供帮助的权利;校友应当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第四十七条学生可依法按程序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七章投入与保障第四十八条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院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31、的捐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手续及使用款项。第四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五十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院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

32、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五十一条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第五十二条学院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学院标识第五十三条校徽为:校徽寓意:校徽主体结构由(政法)拼音ZHENGFA的两个单音首个大写字母ZF组成,上面的旗和下面一横为F,同时也是Z。校徽设色为蓝色与红色,蓝色寓意海洋和理想、希望;红色则示意国旗、热情、忠诚、向上、发展。第五十四条校歌:忠诚之歌。第五十五条校训:德法兼修,知行合一。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由院长签发,经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同意,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章程进行修改。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共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解释。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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