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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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合同法分则(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 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详述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金钱既是可消耗物,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因此,

2、借款合同系属移转财产 所有权 的合同。2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还款期限届至时,借款人无须返还原物,仅须返还同样数量的金钱即可。,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概念及特征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1)、有偿性。(2)、要式性。(3)、诺成性。,(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

3、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

4、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

5、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

7、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3、金融借款合同的终止,(1)借款合

8、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利息条款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节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四、租赁合同的效力五、租赁合同的终止,一

9、、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该权利属物权化的债权,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重要一点。,租赁合同具有

10、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限。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二、租赁合同的分类,(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为动产租赁合同;以不动产为标的 物的租赁合同为不动产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包括一般的动产租赁、动物租赁、船舶租赁、汽 车租赁等;不动产租赁在我国主要指房屋租赁,另外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经营权租赁、宅基地使

11、用权租赁等也视为不动产租赁。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的要求,如进行登记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应注意的是,登记备案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也非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动产租赁一般没有这些要求。,(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以租赁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其一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其二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

12、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三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终止合同。,三、租赁合同的形式,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四、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一)出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3、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义务。由于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无须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后的一项债务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不仅应使交付的租赁物处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而且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保持租赁物的这种适合于约定使用、

14、收益的状态。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如因第三人 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未及时通知出租人,就因此给 自己造成的损失,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如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的该项义务实际上是出租人保持租赁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的延伸。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

15、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出租人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后的维修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后,应当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使用租赁物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如果未依照约 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

16、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 求赔偿损失。在承租人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未给租赁物造成损害,但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取回租赁物,也可以所有权人、有处分权人或占有人的身份,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承租人停止其违反义务的行为,以消除危险。,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作为义务。,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不作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所享有的租赁

17、权,从权利属性上来讲,系属债权,因此,承租人只有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不得随意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不同,租赁权的让与系承租人将其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的租赁权转由其他人享有,实为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同样是基于租赁权的债权属性,承租人不得随意转租租赁物,因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

18、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仅能对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次承租人,仅能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出租人方可对其主张责任的承担。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可成为生效合同。,4、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61条处理。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此期间为宽限

19、期,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物仍然存在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定期租赁合同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为之;不定期租赁合同,应于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时为之。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就其对租赁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可主张返还。,(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1、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

20、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循。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租赁本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权利配置反映了重视所有权,相对轻视使用、收益权的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地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在这种情况下

21、,承租人的租赁权性质如何,学者之间有争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物权化说三种学说。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对抗效力的规定即是物权化说的体现。,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确认,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 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属性为形成权,其实质系属对出租人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并享有此项优先购买权。,五、租

22、赁合同的终止,(一)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若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二)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融

23、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借款等合同的区别之一。,

24、(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 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上的特征。在我国,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四)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是指生效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它主要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和所负担的义务来具体体现。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25、的考察,将结合这一特征展开。,(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自身特性使然,遂与通常买卖合同有所不同:,1、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4、由于根据约定,出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而,本应由作为买 卖

26、合同买受人的出租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以及对于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也转由承租人负担。,(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融资性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交易的核心,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从本质上讲,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因而一方面,在合同法对于该合同未设特别的规定,或该合同未有特殊的交易惯例时,应遵循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所作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该合同也有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之处:,首先,从出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出租人得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其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 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

27、 物的除外。其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中,尽管出租人仍应负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履行辅助人来完成的。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 的物时,承租人一方面是在受领租赁物的交付,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辅助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的移转。,再从承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支付租金的义务。如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所负担的最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的通知为生效

28、条件,而不以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为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既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又不同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金。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一方面应收回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就第一项构成,在实践中,主要根 据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如何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而定的。如果双方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那么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全部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或者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再支付一部分价金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出租人应收取

29、的租金的构成就只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部分价金。,当然,法律的该项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得由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出租人得收取租金的另一项构成,即利润,应在一合理的限度内,如果约定得过高,承租人得主张显失公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得定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第一,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承租人本应依约定按期交付租金,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这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 期限利益。但是,在承租人不依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并且经催告仍逾期交付时,则承租人的 期限利益丧

30、失,出租人不仅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而且得请求承租人交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第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得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为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一方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得收回租赁物。如果当事人已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 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

31、的融资性,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系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原因(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一)、终止的原因,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但就合同终止的原因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一重大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如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这一区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属性所决定的。,(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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