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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贱金属及其制品进出口税则注释总注释本类包括贱金属(含化学纯贱金属)及许多贱金属制品。不归入本类的贱金属货品将在本注释末列出。本类还包括从其脉石中分离出来的自然金属,以及铜铳、银铳和钻铳。但不包括金属矿砂及含有自然金属的脉石(品目26.01至26.17)。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银、铝、铅、锌、锡、鸨、铝、铝、镁、钻、锄、镉、钛、错、睇、锦、被、铭、错、帆、钱、饴、锢、银(轲)、铢及铭。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中的各章包括某些未锻轧的贱金属及这些金属的条、杆、丝或片等产品,也包括它们的制成品。但不包括不是以金属自然属性列出的某些贱
2、金属制品,这些制品应归入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这些章仅包括具体列名的金属制品。一、贱金属合金根据本类注释六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例如,合金钢)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称的贱金属也包括其合金。同样,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或其他章所称“贱金属”,包括作为贱金属合金归类的合金。根据第七十一章注释五及本类注释五的规定,贱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贱金属与贵金属的合金如果合金中没有任何一种贵金属(银、金、钳)的重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这种合金应作为贱金属归类。否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二)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除铁合金(参见品目72.02的注释)及铜
3、母合金(参见品目74.05的注释)以外,这类合金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H)本类的贱金属与非金属或品目28.05的金属的合金如果这类合金中本类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则这类合金应按贱金属归类。否则,这类合金通常归入品目38.24O(四)烧结混合物、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及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应作为合金对待。上述紧密混合物主要包括熔化废碎金属而得的组分不同的锭块。但未经烧结的金属粉末混合物应按本类注释七的规定归类(复合制品一一参见下面第二部分)。由两种或多种贱金属组成的金属间化合物也应作为合金
4、对待。金属间化合物与合金的主要区别在于:金属间化合物品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规则的,而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没有规则的。二、贱金属制品根据本类注释七的规定,除品目另有规定(例如,铜头的钢铁钉应归入品目74.15,即使所含的铜不是主要成分)的以外,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制品,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对于部分由非金属构成的制品,如果按照归类总规则,贱金属赋予这些制品基本特征的,也按本规定办理。引用本规定计算各种金属的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三点:(一)各种钢铁应视为同一种金属。(二)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例如,由黄铜构成的铜制品应视为全部由纯铜构成)。(三)
5、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三、制品的零件总的来说,明显为制品的零件应按有关制品的零件归入本协调制度中相应的品目。但是,单独报验的通用零件(本类注释二所列的货品)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品目。例如,集中供暖散热器的专用螺栓及汽车专用弹簧。螺栓应归入品目73.18(作为螺栓)而不归入品目73.22(作为集中供暖散热器的零件)。弹簧应归入品目73.20(作为弹簧)而不归入品目87.08(作为汽车零件)。必须注意,按照本类注释二(二)的规定,钟表发条不归本类而应归入品目91.14。除本类注释一所列的货品以外,本类还不包括下列货品:(一)贱金属汞齐(品目28.53)
6、o(二)贱金属胶态悬浮液(通常归入品目30.03或30.04)o(三)牙科胶粘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0.06)o(四)照相制版等用的照相感光金属板(品目37.01)o(五)品目37.07的摄影用闪光灯材料。(六)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用含金属纱线或金属线纺成的用于衣着、家具布或类似品的机织物(品目58.09)。(七)用金属线制成的第十一类所述的刺绣品及其他货品。(八)除第六十四章注释二所述货品(主要是护鞋铁掌、鞋眼、鞋钩及鞋扣)以外的鞋靴零件(品目64.06)o(九)硬币(品目71.18)o(十)原电池、原电池组及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品目85.48)o(十
7、一)金属丝刷(品目96.03)o注释:一、本类不包括:(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品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二)铺铁或其他引火合金(品目36.06);(三)品目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四)品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九)做弹药用的铅弹(品目93.06
8、)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品目90.21);(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以及
9、(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锲、铝、铅、锌、锡、鸨、锢、锂、镁、钻、钮、镉、钛、错、锌、镒、钺、络、错、锐、镇、给、锢、钝(M)、铢及铉。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
10、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除各品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
11、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以及(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废碎料1 .所有金属废碎料;2 .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二)粉末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条、杆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
12、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第七十四章的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或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锻轧铜归入品目74.03o此条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第八十一章的产品。(二)型材及异型材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
13、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三)丝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四)板、片、带、箔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未锻轧产品除
14、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1 .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2 .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这些品目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五)管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极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