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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文明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
2、设规划和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第四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学校利用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教学科研能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修缮类小型工程具体包括土建、水电、网络、通讯、消防、安防、景观、绿化等
3、类别的建设工程。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及招标等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重大项目指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计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发展规划处、计财处、审计处、资实处、后产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
4、工作事项组织非成员部门负责人及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论证决策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并按照领导小组的意见组织落实相关事项。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有:(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建设工作程序,定建设工作管理制度和职责;(二)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工作制度、职责的落实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三)初审并建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四)根据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咨询工作组”及专家论证建议,审议按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功能、选址、单体设计方案等重要事项;(五)审定学校年度维修项目立项、预算及实施方案
5、等事项;(六)审议二级部门提出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改变原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校园整体环境和建筑外观外貌的维修项目;(七)根据规定审议或审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事项;(A)其它经学校同意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基本建设有关事项。第七条学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按照大学委员会大学关于印发部分专门工作常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和章程(议事规则、条例、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能。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履行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筹措、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纪律监督等职责,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基建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日常管理和执行
6、部门,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实施,包括校园规划和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及组织实施等工作。(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S)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资产接收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四)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及监督工作。(五)学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违法违纪查处等工作。第九条学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学校基建处在土建安装、装修修缮、场地景观及综合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后产处在给排水、强电、通讯、暖通、燃气、绿化等专项项
7、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在消防、安防、道路安全标志等专项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教育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在网络、信息化专项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以明确具体责任。第三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十条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经济适用的原则,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一条校园规划和各专业专项规划应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咨询论证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公
8、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教师和学生参与。第十二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送备案。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备案。第十四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优先顺序,在资金落实到位后推进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
9、,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各项申报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学校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程序:分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类建设项目和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的立项两类:(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类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校内立项的程序:新建、改建和扩建类建设项目由学校二级部门提出时,应向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效果等内容,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选址、建设标准等专业建议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最后按照学校决策予以实施;(二)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范围以外
10、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目录组织实施。由学校各二级单位在上年度末根据实际需求向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拟实施的维修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向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效果等内容,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可通过每年设立零星维修专项方式切实加强校园整体环境风貌维护。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原则上每年上半年集中进行一次,下半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集中调整一次。对于突发的应急性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决策。第
11、十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学校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要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建筑方案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其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立项所需材料并履行相关程序。第十八条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其选址、功能、标准、规模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经论证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还需要重新报批:(一)对于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建设项目;(二)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三)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
12、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第五章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第十九条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实行经费集中统一管理,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全校各二级单位的实际需求,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统一编制全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包括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提交计财处作为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学校筹融资计划的依据。为高效、科学地利用学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单列各二级单位的基建类专项,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和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3、:(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S)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六)经学校决策实施的基建项目所需投资必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具体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上报应严格按照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及大学
14、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招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
15、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不需要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装修修缮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入规定的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具体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学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六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是基本建设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
16、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基建合同的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分送学校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干部和职工监督。第七章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学校新建建设项目实行甲方项目组工作制,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组建甲方项目组并安排专人担任项目组组长,项目组成人员应根据工程内容配置土建、水电、通讯、网络、消防、
17、安防、通风、园林绿化、燃气等相关人员。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与协调并履行甲方职能,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对所负责专业工程内容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第三十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的功能设置和建设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三十一条基建归
18、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第三十二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第三十三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基建归口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为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甲方项目负责人,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
19、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五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几
20、个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八章投资与审计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拨付,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核实,审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计财处应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第三十九条基建
21、归口管理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配合工作。设计方案除满足用户需求和国家标准外,还需满足建设项目的投资限额要求。设计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时需同时提交设计概算。未经学校批准,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施工图完成后,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第四十条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和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进行投资控制,保证工程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完成。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变更事项(因地质滑坡、局部软地基等不可抗力影响房屋安全及施工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形除外),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审
22、批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具体如下:(一)单项估算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变更由该项目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二)单项估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变更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单项估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不含)的变更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四)单项估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变更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第四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并对承
23、担审计任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第四十三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应由财务部门牵头、基建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九章工程竣工、结算与移交管理第四十四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第四十五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资实处或相应的管理使用部门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初审后,送审计处进行
24、竣工结算审计。第四十七条审计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为准,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完善质保手续,清算质量保证金。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校园用地内,未经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许可或审批,不得擅自
25、修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章信息与档案管理第五十条基本建设信息与档案是指在基本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各类基建档案和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的工作。第五十一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应按期归档,归档的信息与档案必须反映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第五十二条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新建
26、工程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绵阳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第十一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五十三条学校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第五十四条加强和规范项目监督。(一)加强纪律监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基建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学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监管,参与监督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招标、工程变更和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必要时可进行审核抽查和全面检查,同时应加强对基建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
27、法律法规及学校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加强财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S)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
28、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五十六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BOT、PPP等)建设项目、学校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投资公司独立或参与投资开发的本学校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学校基建、保卫、后勤、信推办等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