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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评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学习状态如何、学习效果怎样,是改进人才培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基础。为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切实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学工作遵循以学生为中心原则、全程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一)以学生为中心原则:即“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以学习效果为中心”,通过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观测评价,转变教师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效率,促进学生学习效果。(二)全程性原则:评学工作应贯穿本科教学全过程,既要包含期初学习态度评价、期中学习状况评价、期末学习效果评价等重要的过程节点评价,又要做好随机
2、实时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覆盖培养计划全过程,既要重视对学生课堂教学过程的评价,又要重视对学生教学目标达成度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延伸质量展现全过程,既要做好在校期间的整体评价,又要关注毕业五年左右时间的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二)多样性原则: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优势和特色,创建一个以教师评价为主渠道,其他校内评价与校外第三方评价有效集成的质量评价体系。第三条评学工作以持续改进为目的。凡是在评学工作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目标与方案,并在之后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予以重点监控评价,形成闭环。以教学目标达成度的提升为导向,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第二章评学措施第四条学校建立“四制并
3、举”学生学习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包括教学督导制、领导干部听课制、教学信息反馈制和第三方质量评价反馈制。第五条教师评学以所有本科学生为对象,通过任课教师、督导专家、听课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专业导师等评价主体,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培养目标与教学目标达成情况等指标实行动态评估,同时进行统计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此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牵头组织,各学院(部、中心)具体实施。第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定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深入学生开展评学工作,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效果等方面情况及学生对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摸底和排查。第七条任课
4、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专业导师要对学籍预警学生进行持续评价,了解学籍预警学生学习状况,帮助其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提升学习效果。第八条校院两级督导专家要经常深入各主要教学环节进行督导,保证质量监控工作的覆盖面。对学生的学习质量状况做出持续评价。第九条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应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学生的学习质量情况进行实际的监督和考察。第十条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本单位专业(或专业类)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校院督导专家,教研室主任和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负责本学院(部、中心)学生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和授课班级学生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第十一条学校邀请校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专业评估机构实施学生
5、离校五年内的评价,各学院(部、中心)要认真做好毕业五年内学生的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工作。同时学校选择一定数量的重要用人单位定期做好毕业生质量评价反馈工作。第十二条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组织每学期组织教师定期评学工作,各学院(部、中心)具体实施。教务处对各学院(部、中心)学生评价结果进行全面的汇总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时反馈给各学院(部、中心)及相关部门。第三章评学持续改进第十三条学校建立课堂、专业、学院、学校“四级链接”评学持续改进体系。(一)各课程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针对评学反馈信息及时改进,在课程结束时对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所在专业教研室审
6、核。(二)各专业教研室建立“学生培养质量年度自评报告制”,对专业学生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作出小结,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思路,向学院(部、中心)提交自评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三)各学院(部、中心)认真做好对本院相关专业自评报告的审核及持续改进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年度教师评学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案,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提交学院自评报告。(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在做好各学院(部、中心)教师评学情况的汇总、分析基础上,实现学生学习质量数据常态监测。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学院和教师根据专业特色、所授课程性质与特点,配合教学改革实践自主设置评价指标,自行实施学生学习质量评价,促进个性发展。第十五条对于教师评学中反映出的学生学习质量问题,相关学院(部、中心)应和专业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共同制定改进方案。各学院(部、中心)应将本学期教师评学的结果通知下学期为该班级或该课程授课的教师,以备教师在备课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设计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第十六条对于教师评学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学院(部、中心),并会同相关学院(部、中心)实施学风改进提升计划。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