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学校组建为学校5万元以上招标项目抽取委托代理公司的代理企业备选。招标代理公司应按照学校遴选方案,通过遴选并签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协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业务分配、考核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年度考核办法,参照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采购信用评价实施方法的文
2、件精神,结合项目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办理代理机构的出、入库,实现动态管理。第五条学校纪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履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平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代理机构的遴选第六条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校纪委全程监督,每3年集中开展一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每年邀请校内各相关部门对入库单位代理项目服务能力及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排名后5名的代理机构将被淘汰。第七条参与遴选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法实施第十七条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
3、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S)具备采购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经营范围;(四)近2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近2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五)办公条件要求:在南阳市(城)区具有独立的办公场地;组织评审工作的场地(自有或者租赁)应当具备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有独立的办公区、档案室和监控室,必需的电脑、打印机、投影仪、胶装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六)人员配备要求:工作人员须是专职人员,应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具有专门的评标专家库;(七)其他要求:1、工作效率高,服务态度好;2、交通便利,道路
4、宽畅,开标时评标场所附近至少具备3个以上的停车位;3、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周边安静没有噪音污染。第八条参与遴选的代理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二)其他文字、图片等证明资料。第三章代理机构的业务分配第九条代理机构的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第十条抽取代理机构由学校纪委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共同随机抽取。每轮随机抽取时,已经代理学校委托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再参与其他项目的随机抽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在满足项目相关要求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若因该轮项目过多,入库单位已被全部抽取完毕,将重新启动抽取程序依次抽取。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抽取结果,与代理机
5、构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合同,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其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第四章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学校项目应负责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对所代理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公民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要变动的需重新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落实政策法规,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排除招标文件中含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
6、保证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公告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投标人。第十五条代理机构负责协助学校组织开、评、定标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负责核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评审资料,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十六条代理机构负责印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时,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需经学校审核同意。代理机构应协助学校处理质疑、投诉引起的法律纠纷。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质疑
7、处理答复材料,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并妥善保管。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开评标资料移交管理(一)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工作。项目结束后10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并形成电子文档,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二)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第五章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库按照定期考核、优存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对照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采取考核评价
8、方式。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代理机构库:(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停止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S)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与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串通、暗示引导(诱导)评委评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四)取得项目招标采购代理资格后,转包给其它招标代理机构的、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资格的;(五)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学校项目进度和质量、被上级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六)泄露应保密的资料或向他人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的、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投标人员损失的
9、,或评标失败的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误导专家行为的、其他招标采购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入库代理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提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处罚:(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二)不认真履行招标采购代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S)违反保密纪律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四)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