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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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采购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内招标采购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是指校内教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履约验收,以及相关咨询活动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管理需要的专家信息库。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分类入库、集中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2、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以及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第五条评审专家的遴选范围:(一)以学校在岗人员为主;(二)可适当补充校内退休不满3年的事业编制人员;(三)部门、兄弟院校、社会企业相关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纪律意识强;(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评审该项目中级专业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经济类高级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五)熟悉招标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及技能;(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

3、审工作,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A)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达不到前款第(四)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业绩,熟悉市场行情的,必须具有中级职称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遴选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可聘其为评审专家。第七条评审专家的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评审专家遴选程序如下:(一)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o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或聘书)、证明本人身份有效证件等复印件;(二)资格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初审,并将初审

4、符合条件的专家资料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S)建立评审专家库。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分类建档入库,并将入库评审专家名单报送学校纪委备案。(四)已批准进入省、市评审专家库的在册专家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后可直接聘用。第八条学校不定期遴选评审专家,聘期三年。聘期已满的评审专家,可以申请续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评审专家的权利:(一)接受学校的邀请,担任评审专家;(二)依法对评审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评审专家的义务:(一)接受学校组织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及技

5、能的培训及管理;(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S)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四)不得私下接触被评审单位或者收受被评审单位等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五)协助处理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六)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组建校内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磋商)小组等需要抽取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的;(二)需要专家论证采购文件、质疑处理等内容的;(

6、三)履约验收、资产技术鉴定等需要出具评审专家意见或咨询建议的。第十二条学校建立“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参加校内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随机抽取;参加采购文件、质疑等论证,以及参与履约验收、资产技术鉴定等活动的专家,采取直接选取的方式确定。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校纪委负责全过程监督,并对抽取过程、结果进行登记备案。评审专家的抽取在采购项目活动开始前12小时内由两人共同完成。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泄露。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评审

7、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知识的培训。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虚假履约验收等相关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其评审专家资格:(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

8、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S)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四)因工作调动或者某种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六)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情形的。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累计有两次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聘期内参与学校项目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学校评审项目的评审工作。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报学校纪委处理。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者进行暗箱操作的,或者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将视其情况,由学校纪委进行追责处理。第十九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理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根据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确定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当年学校财务预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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