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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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规范化管理培训、定期考核作出如下规定。一、培训考核主体(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质控中心、卫生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承担培训工作。(三)

2、其他医疗机构可参加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组织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具体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二、培训考核对象(一)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具有调剂权且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调剂工作的药师。(二)各培训医疗机构可结合医院情况,将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药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纳入培训对象。三、培训考核内容(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3、及管理制度。;(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及常见误区;(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七)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A)各级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和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培训和考核的其他内容四、培训方式(一)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授课教学,但线上授课时长不得超过总时长的一半。五、考核方式及资格授予(一)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纸笔考试和实践

4、考试相结合,其中实践考试占比不得低于总分的20%o(二)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均应接受考核,考核内容与培训内容一致,确保经培训人员能准确使用与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培训考核工作走过场。(三)考核合格人员,由培训单位授予成绩合格证书。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人员培训合格情况,根据临床需要和岗位工作需要,授予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药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授予其他麻精药品管理相关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资质。六、培训备案工作(一)培训单位应自行留存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相关材料至少3年,以便备查,并将取得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处方调剂资格药师人员名

5、单、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二)省直医院参照执行,向属地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七、培训考核周期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原则上至少1年进行1次培训考核。八、监督指导工作和要求(一)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监督指导工作。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处方调剂资格。(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性现场指导检查。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特别麻精药品使用量大,管理环节多的科室,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杜绝麻痹思想,避免出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弊及滥用问题。(三)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2014年10月9日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培训办法同时废止。单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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