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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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县民政局将XX县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

2、向社会公布,实施市场准入、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本细则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第三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管理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全县养老服务惩戒对象名单。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县民政局将其列入全县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

3、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四)存在重大火灾等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A)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及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县民政局将其列入全县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

4、部门。(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县民政局将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第六条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前,县民政局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将公告告知。当事人对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

5、告知的,当事人自公告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县民政局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七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下信息:(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二)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四)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第八条联

6、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第九条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第十条县民政局收到移出申请后,将进行核查,经核查,联合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告知。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发生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县民政局自

7、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合惩戒对象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一条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惩戒对象负面清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县民政局及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惩戒对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将通过XX县公众信息网、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

8、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将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发现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县民政局举报反映,县民政局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第十五条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县民政局将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记录档案,将与列入、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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