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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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要求,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在部分区域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一、试点目标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探索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改革试点,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深度衔接

2、,鼓励建设单位(或排污单位)在试点地区办理项目环评(污染影响类)审批的同时,同步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两种许可事项“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并联办理模式,大幅缩减审批时限。二、试点范围*。三、试点时限试点时限为方案下发之日起二年。四、试点原则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为主原则。不适用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手续的无扩建类建设项目。市级统筹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处负责环评审批方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排污许可证方面对相关分局进行业务指导。五、试点内容(-)共享排污许

3、可证申请材料。在建设单位提交环评审批报审材料后,排污许可证部分申请材料可以共享环评文件内容,推进“全程网办”,已批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材料免于提交。(二)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实行分类实施,简化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方式和形式,减少变更次数,提高办事效率。(三)重构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流程。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推进“并联审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并联审批。六、试点要求(-)各试点分局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内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工作实际,专题部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强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

4、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二)各试点分局要强化舆论宣传,采取区域新闻媒体宣传、现场讲解、全程领办、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让驻区企业、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的惠企政策,充分享受制度创新带来的便利。(三)各试点分局要及时发现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及时上报改进和完善制度创新的相关内容,不断总结提炼典型经验,为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在全市全面开展提供支撑。(四)行政审批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与试点分局的对接、指导,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全程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帮助试点分局化解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助调整不适应的政策内容。联系

5、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大东区、苏家屯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并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建设单位,自愿试点办理环评文件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变更或重新申请)并联审批。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6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三、办理流程开展环

6、评文件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并联审批”改革,改变过去两种许可串联审批模式,缩短办理时间。持证后若建设单位发生变动,可按照本指南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简化变更形式,减少变更次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可采用持证后自行监测等相关数据编制验收报告,减少验收工作量、降低验收成本。(一)审批阶段“两证合一”并联办理1. 一窗受理在建设单位进行电话或窗口现场等方式咨询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各分局大厅窗口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办理改革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可自愿申请全流程参与本次并

7、联办理试点。建设单位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或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环评文件等)。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信息,提交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承诺书等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承诺在调试及验收前,根据建设阶段变动情形,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可共享提交环评文件内容。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统一自行监测要求等内容。排污许

8、可证申请表应与环评文件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2. 同步审批对环评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进行环评文件受理公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并委托技术评估。对于实施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应在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要求,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开展受理前前期介入服务,指导建

9、设单位完善排污许可申报材料。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通过技术评审后,审批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受理排污许可核发申请,由审批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科室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进行同步集体审议。3. 一次办结对于通过集体审议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拟审批公示时;对于需要进行排污许可证拟核发公示的项目,同步进行拟核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完成拟审批公示后,在决定公告同时,应在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内在“市一体化平台”和“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公开端”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决定,同步发放环评文件电子批复和排污许可证

10、正、副本,并将两项许可纸质版本同步送达建设单位。对首次申请或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还应在核发前开展现场核查。上述时限不含现场踏勘、核查和技术评审时间等特殊环-H-(-)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调试和运行,按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确保按证排污。建设项目若发生变动,按照变动发生的阶段分别进行处理。1 .建设期若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及批复发生变动,排污单位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分

11、类处理。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并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就变动内容进行判定,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可依法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取得相关许可前,项目变动内容不得投入调试或排污;未发生变动且与排污许可证一致的建设内容,可直接投入调试运行。建设单位可整合项目建设阶段的变动情形、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意见等内容,在建设项目调试前一次性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将相关内容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副本)正文。项目分期建设的,可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分期方案,分阶段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审批部门应依法对调试前一次性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

12、材料开展审查,结合环评文件质量和许可证质量检查情况,依法变更或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发现排污单位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无证排污等情形的,应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执法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对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上述时限不合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时间。2 .调试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排污单位可按需就调试阶段的多次合规变动情形(重大变动除外)申请一次排污许可证变更,未获批前相关设施不得排污。项目投入调试后,建设单位应

13、按证排污并依法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和执行报告等各项主体责任,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量等内容均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的依据。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原则上可按需申请一次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审批部门应依法对验收前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材料开展审查,依法变更或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执法部门应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有关规定,整合建设项目环评事中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事项,对建设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

14、管。对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内容等编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可在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中协同开展竣工验收报告合规性抽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3 .运行期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运行)或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相关变动情况纳入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管理o若变动情形按规定需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并同步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通过环评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依法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直接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未获批前不得排污。(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

15、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持证后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监测,无需另行监测;执行报告中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际排放量等内容可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四、申请材料(-)“两证合一”并联审批申请材料1 .环评审批要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含不宜公开情况说明);(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公众参与的情况说明(仅限报告书类项目)。2 .排污许可证核发要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由排污单位法定

16、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可共享环评文件内容);(4)厂区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许可排放量计算说明、自行监测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可共享环评文件内容)。(二)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表(原件)1份;(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三)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合一”申承诺书样例:承诺书市*生态环境分局:我单位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

17、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自愿参与试点,按照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办事指南的要求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承诺在调试及验收前,根据建设阶段变动情形,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办事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

18、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我单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特此承诺。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申请样例:环评文件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合一”申请市*生态环境分局:我单位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办事指南相关规定,现自愿全流程参与环评文件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合一”试点工作。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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