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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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海漂垃圾污染问题,推动美丽海岸带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统筹推进沿海海漂垃圾治理,增强我市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拓展群众亲海空间。2023年6月底前,在全市近岸海域和海岸带集中开展既有垃圾的清理、转运和处置,近岸海面和岸滩存量垃圾明显减少。10月底前,全市沿海地区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基本构建完整的海漂

2、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2024年,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模式。二、重点任务(-)建立海上环卫队伍。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海上环卫队伍组建,作为海上打捞、岸线保洁、垃圾分类和规范处置的实施主体,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海上环卫队伍应具备相应的海上环卫专业能力,采取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方式,配备打捞船舶、打捞工具等保洁设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各地海岸线长度、海漂垃圾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船舶配备数量,原则上至少配备打捞船舶1艘。海上环卫队伍保洁范围为近岸非经营性海面及海堤以下非经营性海滩,

3、无海堤岸线保洁范围为大潮高潮位以下非经营性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港口码头、渔港、船舶修造厂、滨海旅游区、滨海酒店餐馆、水产养殖等经营性区域海漂垃圾,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督促业主单位负责使用岸线、海域的垃圾清理处置,或付费委托有资质的环卫或环保企业负责。海漂垃圾打捞清理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重点,根据潮汐和垃圾漂移规律,对养殖集中区、潮流回旋区、湾区澳内等容易堆积垃圾的重点区域进行每日打捞,对沿海全岸段和近岸海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打捞清理,对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垃圾集聚应立即进行重点打捞清理。海上垃圾保洁由市生态环境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垃圾上岸后的转运处置由市城市管理

4、局、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海上垃圾治理。各县(区、管委会)要以渔排渔船渔港为重点,推进渔业垃圾减量化,从源头减少海面垃圾。加快将海上传统“木质渔排+泡沫浮球”养殖设施改造为环保型塑胶养殖渔排和筏式吊养浮球,淘汰的泡沫浮球、木材、毛竹等废旧设施同步集中上岸到高潮线以上堆场处置,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渔业垃圾集中上岸处置;督促引导渔民归集养殖渔排生活垃圾,捕捞渔船配备垃圾收储装置,垃圾转运至岸上集中堆场;建设完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渔

5、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水域日常保洁。同时,注重生物质垃圾防治,加快互花米草治理,清除米草后的滩涂恢复种植红树林,符合规划的也可由镇村租赁作为养殖使用,防治米草复发蔓延,源头减少米草枯枝形成的海漂垃圾。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三)严控陆源垃圾入海。各县(区、管委会)要依托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或市场化运营,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建设完善海湾沿岸、河流两岸镇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源头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实现陆海统筹。完善河湖长制,加强巡河管护,及时打捞河流湖库漂浮垃圾,严格县(区、管委会)交界流域断面的垃圾管控,防止上游垃圾漂流到下游,实现河海联动。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

6、在入海河流、沟渠的入海口、水闸处设置垃圾拦截设施,定期清理堆积的垃圾,提高末端拦截能力。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河长办(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根据辖区内海漂垃圾数量、沿岸地形地貌及潮水特点,在海上养殖集中区、重点渔港区,结合镇村垃圾转运站布局,优先考虑现有船舶靠泊点和垃圾暂存点,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环卫船舶靠泊点和上岸垃圾集中堆场规范选址,10月底前完成征地建设。垃圾集中堆场应远离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科学设置分拣、回收利用、垃圾转运和危险废物贮存等不同区域。垃圾集中堆场要配置粉碎机、压缩机等必要的工作设施,落实防雨防渗

7、防扬撒等环保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乡政府、相关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海洋与渔业局(五)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打捞清理上岸的垃圾应科学分类并做到日产日清。塑料、木材、泡沫等可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再利用,垃圾袋、米草枯枝等无法再次利用的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垃圾密闭运输的监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进入垃圾焚烧厂规范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海洋与渔业局(六)攻坚整治存量垃圾。即日起,各县(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海域海滩海岸垃圾攻坚整治行动”,以沿海各乡镇为单位,以所在县区、乡镇环

8、卫队伍(第三方环卫队伍)为依托,以村居为网格,采取网格排查、限期整治、水面打捞、岸边清理和挂账销号等“五步工作法”,对辖区岸线和海域分段分片排查清理既有垃圾,2023年6月底前做到海岸线以下可视范围内无海面漂浮杂物和垃圾,堤岸、礁石、海滩、近海海面无积存垃圾、无杂乱米草枯枝。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三、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我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全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托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督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涉及海漂垃圾治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重

9、点地区突出问题治理加强调度和帮扶。各相关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按职责加强行业垃圾源头治理和管控,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农业废弃物治理,市水利局、河长办指导督促河流垃圾治理,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船舶港口垃圾治理,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导督促渔业养殖和渔船渔港垃圾治理,市文旅局、林业局指导督促旅游和自然保护地垃圾治理。(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海漂垃

10、圾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参照制定本地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对所辖岸线和海域分段分片确定海漂垃圾治理责任单位。2023年6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湾(滩)长制”,逐级压实海漂垃圾治理属地责任,以县(区、管委会)、乡(镇)、村(居)三级以行政管辖区域为边界,对所辖岸滩、近岸海域、河流入海口的垃圾治理包干负责,加强监督、巡查和清理,健全“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各县(区、管委会)每月25日前要汇总海漂垃圾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三)强化资金保障。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已列入2023年度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

11、目。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发改部门要将海上环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要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合理安排海漂垃圾治理经费,将辖区海漂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海漂垃圾日常治理工作需要。2023年-2023年,省级财政每年将按每公里海岸线1万元经费补助各地市开展海漂垃圾治理。2023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参照省级财政奖补模式,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海漂垃圾治理专项奖补资金。(四)加强监督考核o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已纳入各县(区、管委会)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考核监督,每月不定期对岸滩和近岸海面环卫保洁实效进行暗访检查,

12、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在岸线随意堆放垃圾、向海洋违法倾倒垃圾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五)完善科技支撑。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掌握海漂垃圾防控动态,科学部署环卫保洁力量。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海上环卫高效率打捞船舶和潮间带滩涂垃圾机械化收集设备的研发,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可再生利用工艺。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建设海漂垃圾运移轨迹预测预报系统,服务精准治理。(六)推动社会共治。各县(区、管委会)要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海漂垃圾问题;探索建立海漂垃圾收集奖励机制,对主动回收垃圾并带回岸上处置的群众,可给予生活用品、渔业生产用品等物资兑换奖励;充分发挥渔业、环保等社团组织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沿海群众形成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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