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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教体系统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管理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二条强化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建立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第三条完善支出预算管理。支出预算要真实完整,编全编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四条严格预算执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和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无预算不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
2、或者套取财政资金。第五条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各单位设置专人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加大公务卡结算力度。按规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县财政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第六条严格预算调整和追加。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调整和追加。确需追加的,必须经县政府或者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列支后转入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或平衡单位收支。第八条严格财务决算、政
3、府财务报告编制。编制报表要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报表、防止出现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第九条全面实行预决算公开。除法定涉密单位或项目外,预决算信息在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预算编制环节要同步提报预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环节要及时掌握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修正;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报告。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各级各类收入资金管理,建立收入管理制度,从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到具体经办收费人员,层层压实责任。第十二条所有收入(包括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各种收入、非税收
4、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租金、各种返还分成等等)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并完整入账。第十三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置账外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严禁将收入存人财务人员(收费人员)个人账户。第十五条严禁截留、滞留、挪用、贪污、私分单位各种收入。第十六条严禁将各种收入转移到单位所属的工会等部门使用。第十七条严禁将应收缴的各种收入直接抵顶支出。第十八条指定专人建立收入台帐,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约定相符。第十九条应收未收项目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第二十条制定退费管理规定,严格退费审批手续。第二十
5、一条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台账,严格履行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规定手续并规范登记,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各种票据。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所有涉及收费人员管理,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制度,明确职责权限。第二十三条票据保管人员与使用人员相互分离牵制;收款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相互分离牵制。第二十四条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票据是否及时完整入账、票款是否一致。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财政、价格部门备案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收费项目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
6、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二十八条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认真执行经济事项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流程,严格控制各类资金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三十条经办人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齐全的原始凭证,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应不少于2人。第三十一条所有支出单据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管理,即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单位负责人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明确一位班子领导协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
7、,各负其责。第三十二条单位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要规定大额资金的额度,凡属重太财务事项和大,额资金的支付,要由班子成员集体过论决定,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财务部门以复印件作为支出依据。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审批人签署或超越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报销事项,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五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大
8、力推行公务卡结算,严格现金管理。第三十七条加强单位债务、往来款项管理。第三十八条严禁自行发债、集资和银行贷款,不得借用所属单位或外部单位资金。原有债务要及时清理。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内部借款,因私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借款严格审批程序,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严禁对外借款。第四十条单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第四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四十二条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9、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四十三条严禁违规发放己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严禁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电话费等各类补贴;严禁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借重大活动或节日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或合伙私分;严禁违反其他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第四十四条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者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
10、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资产管理办法,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合理配置资产,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制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入账,明确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第四十八条建立单位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四十九条定期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等资产进行核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保留盘点记录;贵重资产、危
11、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指定专人保管,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十条制定科学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第五十一条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对已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按相关程序及时处理。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单位申报一主管部门审核一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自收取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严防资产流失。第五十四条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利用国
12、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要及时清理长期挂账资产。第五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各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管。第五十七条对于重点工程建设,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五十八条项目建设需落实好资金来来源。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需需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第五十九条工程项目经过评审、完成招投殳标后,按批准的设计和概算内容执行,不得有概算外项页目,不得随意改变规划,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不得突破工程招标
13、价。第六十条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出现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现象。第六十一条工程项目资金应根据批复的年度算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由施工单位开具正式税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六十三条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第六十四条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办理清算和资产移交,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
14、案,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第六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各单位应考察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第六十六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六十七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六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六十九条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
15、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I,提高职业素质。第七十一条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第七十二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七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