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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为督促各车间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各级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一、生产安全管理目标a、年死亡事故率0;b、重伤事故率OI_c、年轻伤事故率2%。(注:事故率=事故人数/累计平均职工人数)二、事故分类:1、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含30天)死亡的事故。2、重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不在以下范围之内的伤亡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GB6441-86)中的重伤标准判定;(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
2、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重度烧伤:总面积在31%50%之间或In度烧伤面积在11%20%之间,或总面积不超过31%,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身情况严重或有休克者,有复合伤或合并伤(如严重创伤、化学中毒等),有中、重度吸入性损伤者。特重烧伤:总面积在51%以上或In度烧伤面积在21%以上者。(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但以上骨组织轻微骨折除外)、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严重,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
3、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3、轻伤事故:受伤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但构不成重伤事故者。4、一般伤害:轻度皮肉损伤,未伤及筋骨,构不成轻伤事故者。5、根据安全生产法中有两种解释(一)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二)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个工作日;
4、三、事故申报流程当车间发生轻伤以上事故,车间应在0.5个小时内以口头形式、12小时内以书面事故报告形式(附医院诊断证明)经车间正职签字后上报公司安全员处备案。未按照流程上报的,一律视为拖延不报。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五、安全事故处罚:1、轻伤事故处理:发生轻伤事故,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信息最总汇报至安全管理人员做备案登记和生产部长。2、重伤事故处理:发生重伤事故时:每起轻伤事故,对生产部长、主任、副主任、当班长分别处罚IOOO元,800元,500元,2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工资不足扣罚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3、死亡事故处理:发
5、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每起罚部门主任、当班副主任、当班后备主任、各两个月年薪当班生产部长一个月年薪,从事故发生当月开始执行扣罚。4、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在原处罚标准的基础上加倍处罚。六、安全事故处理:1、轻伤事故处理:轻伤事故率考核:车间轻伤事故率低于标准管理目标的不处罚;轻伤事故率超出管理标准的,每超标1起,对安全员、班长分别处罚2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2、重伤事故处理:公司发生重伤事故的,造成3人以下重伤,超出管理标准的,每超标1起对安全员、班长分别处罚1/2月薪,造成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对安全员、班长免职,并各罚一个月年薪,从事故发生当月开始执行扣罚。3、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在原处罚标准的基础上加倍处罚。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造成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每起罚部张、主任及副主任500元、300元、200元;2、发生造成1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每起罚部张、当班主任及主任、副主任3000元、2000元、IOoo元。八、举报奖励公司职工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进行Iooo元/次的奖励,并对举报人员信息保密。九、附则1、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