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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强化规章实施部门立法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规章动态清理,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调整变化后,由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明确规章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并形成清理报告,经省司法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确定后续立法工作的活动。第三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
2、请示报告制度;(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内容相一致,与部门规章内容相衔接;(三)坚持及时高效,紧跟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和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四)坚持“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的清理责任。第四条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负责规章动态清理的具体工作,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形成规章清理报告,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省政府规章涉及多个实施部门(单位)职责的,由主要实施部门(单位)负责开展动态清理工作;主要实施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开展动态清理工作。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
3、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提出的规章清理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提请省政府审定。第六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清理责任单位予以保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自上位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规章动态清理相关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未调整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按照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省政府规章具有下列情形的,实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保留建议:(一)规章内容与调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4、性法规等上位法立法精神相符合,立法内容相一致;(二)规章中的行政许可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三)规章中自主设立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经评估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管理实际,认为需要保留的。第九条省政府规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一)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修改的;(二)有关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符的;(三)规章实施部门名称及其职能发生变化的;(四)规章之间或者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的;(五)有关内容存在设定减损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的;(六)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的。第十条省政府规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废止建议:(一)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废止的;(二)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涵盖,没必要继续施行的;(三)规范的事项已经调整变化或者消失的;(四)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五)经评估,认为需要废止的。第十一条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明确规章立法建议后,形成规章清理报告。规章清理报告由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
6、省司法厅审核。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名称;(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依据,以及调整情况;(三)规章制定情况和实施效果;(四)规章清理过程,包括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基层执法单位意见等情况;(五)规章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报送的规章清理报告后开展审核。省司法厅可以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对省政府规章清理报告进行审核。第十四条省司法厅根据审核情况,明确规章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省司法厅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和沟通协调
7、,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规章动态清理后续工作:(一)对需要保留的规章,将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的规章清理报告和省司法厅的审核意见,报告省政府;(二)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结合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实际,依法开展有关立法工作。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规章动态清理工作的,省司法厅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制发规章清理建议函,督促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有序开展。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收到清理建议函仍未开展清理工作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政府作出说明。第十七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纳入省直部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法治督察范畴。对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规章动态清理职责的,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