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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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责清单编码:5项目名称对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执法主体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罚款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H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IOtJ第五十一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

2、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C、低于18t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C、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C的,全额退还热费。”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首次查处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般第二次查处处六千元罚款较重查处三次以上处七千元罚款严重第四次查处处八千元罚款特别严重1、第五次查处处九千元罚款2、查处六次以上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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