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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的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员的行为,明确信息采集员的职责、组织纪律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新城城市管理工作效能,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全面发挥作用,根据浙江省数字城管岗位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采集员,是指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浙江省数字城管岗位规范,隶属于舟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管理,履行信息采集员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指挥中心管理信息采集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信息采集员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2、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信息采集员应熟练掌握“城管通”的使用方法、操作熟练规范,爱护工作设备,保障工作设备的正常使用。第六条信息采集员主要负责对工作区域内发生的城市管理事件、部件问题进行日常巡查,对存在问题的城市部件、正在发生的城市管理事件和完成处置、更新、新增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进行采集报送。具体职责是:(一)熟悉分管网格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种类和分布情况。(二)负责对网格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进行监控。将在工作网格内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进行信息采集,并及时、准确按照规定程序,将采集的信息通过“城管通”上报到指挥中心。(三)负责对社会公众等渠道获取的城市管理部件或事件问题的真实性
3、核实,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四)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或事件问题处理结果的现场进行现场复核及信息采集。(五)根据巡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城市管理部件或事件问题。(六)负责对工作网格内新增、变更后的城市管理部件的信息采集工作。(七)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信息采集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项纪律要求。第八条遵守信息报送纪律,不得报送、传播虚假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信息。第九条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文明上岗,不得无故脱岗。工作时间内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条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
4、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严禁酒后上岗。第十一条信息采集员上岗必须按要求每天签名报到,落实考勤制度。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指挥中心需临时调度信息采集员跨工作网格工作的,信息采集员应服从调度。第十三条因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需正在休息的信息采集员补充岗位的,应无条件服从。第十四条信息采集员通过“城管通”上报信息,必须按指挥中心规定详细标明部件、事件的地点、时间和问题等内容;发现重大事件或问题,要及时通过语音向指挥中心提供准确信息,以便快速解决(如遇突发大型城市部件事故、重大城市事件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第十五条信息采集员要做好城市部件和事件处置后的信息采集工作,在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后,要及时到现场检查责任单位
5、是否已经按要求进行处理,并如实反馈现场信息。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员必须参加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第四章着装和设备管理第一节着装管理第十七条信息采集员上岗时必须穿着统一制式服装。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员必须按照制式服装通知的要求进行着装,男队员不能留长发和长须。女队员禁止佩戴外露饰物,不得浓装艳抹、染指甲、染彩发。第十九条信息采集员要爱惜工作服装,及时清洗,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拆改或外借给非信息采集员使用。第二十条因保管使用不当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装遗失或损坏的,由指挥中心统一补发,所需费用由个人支付80%o第二十一条信息采集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服装交回监督中心。工作服装的更换将根据规定年
6、限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二节“城管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城管通”是指挥中心为信息采集员配发的专用工作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信息采集员离职必须及时将其归还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将根据设备的质量予以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信息采集员使用“城管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信息采集员必须认真阅读“城管通”操作说明书、掌握“城管通”的常规配置操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第二十四条信息采集员每日上岗前做好“城管通”的使用检查,保证电量充足、能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城管通”发生故障,使用人应及时按规定报告,不得带故障使用该设备,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其它方式向监督中心报送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送
7、。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拆装城管通设备;严禁在“城管通”设备中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第二十七条“城管通”设备中保存的与工作相关信息不得对外泄漏,否则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城管通”由信息采集员自行保管,由于个人原因发生遗失、被盗等,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或购回同一品牌型号的设备及配件。第二十九条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城管通”设备故障,维修费由使用人承担。第三十条“城管通”由指挥中心统一送修,发生的相关费用先由指挥中心支付,根据规定需要信息采集员承担的部分,由使用人支付。第五章考勤和请(休)假管理第三十一条信息采集员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等带薪
8、假期。具体休假时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信息采集员因患病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者休养的,须经市属、区属医院医生诊断,出具病假证明,并按程序报监督中心领导批准后进行。第三十三条信息采集员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本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应先请年休假,再请事假。第三十四条信息采集员请(休)假时,应事先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一)本人填写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请(休)假申请表。(二)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请(休)假申请表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休)假审批手续的,应先向指挥中心负责人电话请假,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报中心备案。在事后2天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信息采集员因特
9、殊情况需要调班的,须经指挥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报指挥中心备案。第三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调班、未经审批自行休假或者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三十八条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一)月度考核由城管处通过信息采集员日常业务考核、考勤管理、工作纪律、装备管理、贡献奖励等五项内容,根据量化标准进行打分统计、汇总。(二)年度考核根据月度考核分值总和取平均值计算形成。年度考核为便于数据统计,时间为上一年12月至当年11月。第三十九条考核办法:对信息采集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抽查与综合考评三块内容。1、日常考核:对信息采集员的上、下班时间、巡查线路、上报信息的数量及准确性、规
10、范性等内容的综合评价。2、抽查:考评小组按不定期、不定区域的方式到巡查区域现场对信息采集员的仪容仪表、工作姿态、言行以及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及歪曲上报现象进行考查。3、综合考评:每月底由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信息采集员当月的工作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予以评定考核的结果。第四十条组织实施及奖惩情况:1、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考评。2、考评小组由舟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处人员组成。3、每月对信息采集员落实考评,考评结果按分值高低分三个等次,一、三等次各一名,其余为第二等次。4、按照每个信息采集员的月度最终得分等次核发当月奖金。第四十一条年度考核分值作为信息采集员评定年终优秀、称职、不称职的主要
11、依据,以此对信息采集员实施续聘和奖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管理单位人员总数的15%,年度内被中心通报批评五次(含)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三个月考核排名三等,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称职的信息采集员,由考评小组提出辞退意见,并交市局有关领导审定后予以辞退。附:“信息员月考核表”信息员月考核表(月份)姓名:类别编号考核内容扣分规则分值扣(加)分遵章守制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服从扣20分20分2未遵守请销假制度每次扣5分3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巡查。每次扣5分4工作装备外借或因个人原因导致装备损坏、丢失的。扣除本月全部考核奖5不按规定打开gps定位系统每次
12、扣3分形象仪表5仪容仪表不整、未按规定着装。每次扣5分10分6言语、行为不当。每次扣5分工作态度7上班迟到,下班早退,擅自调班。每次扣5分10分8无故旷工扣除全月考核奖9报送虚假信息,泄露信息的每次扣5分10对中心的工作调度,要求复核不配合或拖延复核时间、复核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11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次扣5分发现违章能力12信息采集数量要求。以采集量确定三个等次,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确定一、三等次各一名,其余为二等次。30分13瞒报、漏报,被中心或考核人员发现的。每条扣1.5分30分其他14工作中因处置不当发生纠纷,被投诉,被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或被中心批评。视情节扣除本月考核奖15被本单位、媒体等部门表扬。年终统一奖励累积扣分得分注:分值IOO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