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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为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局和自治区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制度。一、统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依照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相关职能部门为XX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股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股。第三条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加强对基层单
2、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第五条统计人员建立AB角制度,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保证统计岗人员“不断档,能干事”。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七条统计工作主要职责:(一)制定实施统计调查和统计工作计划,向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统计报表,整理、分析统计资料;(二)开展辖区内各类涉粮(油)企业统计监督;(三)组织协调社会粮油供需平衡、价格监测日(周)报等统计工作经费的申报和分配;(四)组织开展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五)负责
3、统计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工作。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为妥善保存历年纸质统计报表和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和处理工作,并规范电子报表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专人保管。纸质和电子版统计报表的保管方式要便于存取和检索,应提供适宜环境的保管设施,以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第二条各部门查阅统计报表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统计员本人负责查阅,并做好查阅记录。第三条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第四条对于已超出保存期的原始记录,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股长监督下由统计员负责销毁。第五条各类电子报表每年结束要整
4、理归档,专盘另存。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兼职统计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时,要认真、负责,确保统计数据连续真实完整。第七条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统计,营造良好统计法制环境。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计数据包括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及各类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数据等。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修正、审核、上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第三条统计人员要认真审核统计数据,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保持一致。对异常数据要查明原因,及时修正。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第四条统计数据修正。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在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时,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及年度报表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发现差错,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从年报中进行调整。第五条有计划地对基层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格统计规章,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第六条统计资料报送要严格程序,需要相关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要按照相关要求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