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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相关科室、各单位
2、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的相关内容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S)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
3、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对违反第五条有关规定的相关科室、各单位,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第七条对违反第五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诫勉谈话;(S)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
4、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S)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二)及时改正错误的;(S)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科室、各单位配合协调。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