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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条学生应坚持认真、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
2、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特殊情况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协调工作。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院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第九条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S)复查后作出复查决定或建议;(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第十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四个环节组成。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一)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二)申诉书应写明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由本人直接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三)在学院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
4、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学生撤回申诉的,本人不得再次提起申诉。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应提交的材料学生提出申诉时,本人应亲自递交书面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系部、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申诉的理由、申诉的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一)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规定不当;(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之程序不符合规定;(S)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原认定的事实不符;(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过错;
5、(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几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S)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五)申诉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规定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S)对于申诉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补正申诉书。第十六条
6、复查(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接受学生申诉后,即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查工作。应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原举证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原举证部门或单位没有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将视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并作出复查决定。(二)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申诉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
7、全面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规定正确、程序符合规定的,维持原决定。(二)原处理、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作出决定的机构重新处理:1 .适用规定不当的;2 .程序不符合规定的;3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4 ,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过错的;第十八条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九条对学生的申诉调查取证时涉及到校外单位的,如遇不可抗拒或难以协调的因素,处理时限可不受上述工作期限的限制。第
8、二十条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原作出处理的机构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及申诉人的实际情况,在30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需要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的,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或建议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校报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三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投诉。第二十四条除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暂缓执行的,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有效。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