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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22)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教育厅2022年12月1日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仃部关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力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勿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
2、0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或者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省外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在山东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四条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
3、划、监管能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第五条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二)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开设专业、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三)具有包括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四)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学生在线学习需要,教学平台能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学生在线学习过程,学校
4、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五)有能力完成线下教学任务,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六)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第六条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高校可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部门监管,取得三年以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但须严格总量控制,总体数量只减不增。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具有学历教育资质学校或者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设医学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应设置在具有专业背景的学历教育资质学校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第七条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能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L200;(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
6、条件;(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总数为200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教学场所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第八条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山东开放大学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5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3个。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在驻地设区市每个县(市、区)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在其他设区市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总数不超过5个。符合要求的省外高校在我省只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具有学历
7、教育资质的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4所;其他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3所。第三章设置管理第九条校外教学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二)配合高校开展招生宣传、诚信考试教育、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三)配合高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高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四)配合高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七)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
8、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A)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主办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第十条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三)高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四)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五)高校拨付设点单
9、位的经费比例,经费管理办法;(六)考评办法及退出机制;(七)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A)中止协议、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省教育厅登记。现代远程教
10、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备案材料包括: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2 .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3 .校党(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4 .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5 .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扫描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扫描件;6 .拟设点单位承诺书;7 .高校与拟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8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9 .校外教学点所在设区市教育(教体)局审核意见;10 .教育系统外的设点单位,还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意见;IL其他必要的材料等。省外地
11、方高校在我省设置校外教学点,还需提交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和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证明材料或者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二)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议并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校外教学点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教育部。(三)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第十二条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校外教学点连
12、续2年未招生的,高校需按照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对停止招生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四条高校应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并同时遵守相关规定。省内高校在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5个;省外高校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原则上仅限于该校优势专业或者我省紧缺本科层次专业。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第十五条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
13、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第十六条高校应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辅导教师队伍。主讲教师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第十七条高校应将校外教学点纳入本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校外教学点教学组织实施、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
14、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第十八条高校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高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未经高校授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第十九条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畅通
15、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做好学生学业评价、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高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第二十一条高校根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实际履行情况,拨付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在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50%内自主确定拨付比例。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完善高等学历
16、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制度。省教育厅负责我省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订、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教育(教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资质和办学条件审核,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
17、校外教学点及时整改或者撤销。第二十四条设区市教育(教体)局要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协助开展年度检查和“双随机”抽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省教育厅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组织评估检查,加强监督指导,与相关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高校或其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的;(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的;(三)办学条件不达标,教育教学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办学质量的;(四
18、)以高校名义变相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进行活动的;(五)违规发布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者存在严重扰乱招生考试秩序行为的;(六)存在违规收费,“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行为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对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学点,高校应指导校外教学点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由高校提交整改报告,经校外教学点所在设区市教育(教体)局核查、省教育厅复核,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鲁教民发(2018)1号)同时废止。附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