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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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智能建筑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项目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和口碑,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发挥优质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推动我省智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本会决定在全省智能建筑行业开展评选“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获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减排以及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有技术创新优势,其综合技术指标优于国内同类工程。“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组织实施,每2年评选一次。第三

2、条凡在本省内建成的智能建筑项目,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评选。第二章条件及范围第四条申报“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建设程序,第三方检测(国家、省、市未要求检测的专业除外)结论合格、智能化单项验收并运行1年(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类的智能化建筑系统工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共建筑或住宅小区本身的总体规划、建筑结构、生态环境、节能环保等具有较高水平、且具相当规模。(二)智能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广东省和行业的有关现行标准规范。(三)智能建筑工程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实用、功能强,达到广东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或具有示范意义。(四)项目资料完整、清晰、真实、规范。第五条申报“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共建筑类智能化工程造价在IOOO万(含)元以上,并按国家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配置智能化系统四项以上。住宅建筑类(住宅小区含高层型住宅小区和别墅型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造价在500(含)万元以上,并按国家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配置智能化系统四项以上。第六条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二)涉密工程;(三)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四)存在用户(业主)投诉且经查实的工程;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第七条“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由智能建筑

4、工程承建单位申报或有关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可包括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计单位,但每项工程最多允许三家单位作为该智能建筑工程的主要联合申报单位,每家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设计合同);(二)分包的工程量占智能化工程总量的20%以上,分包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受理通知要求,把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递交到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第九条评审包括申报材料审查、工程查验和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三个阶段。L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建筑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工程查验。2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

5、筑分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工程查验。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以及业主或使用单位对智能化工程的使用意见;对申报材料原件、工程施工过程资料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对工程的项目查验情况与申报单位进行反馈交流。3 .工程查验结束后,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第十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在智能建筑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设立评审专家委员会。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组按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评选计分表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提出推荐意见,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汇报情况,对

6、申报项目进行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第十三条获得评审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官网(www.gdcia.org)公示7天。第十四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对公示期间无有效投诉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发文公布。第十五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秘书处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组和评审专家委员会应本着专业、客观和公正进行项目评价,秉公评审及审议,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专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警告、反馈工作单位及专家库除名的相应处分。第四章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对荣获“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

7、工程奖”的承建和参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颁发个人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建造与智能建筑分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组织开展的相关评选活动。第十八条获奖工程及承建、参建单位名单在本协会网站、刊物及有关媒体上公布。第十九条若发现获得“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存在严重隐患、质量问题或造假行为,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鉴定,确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有权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并向广大会员单位和社会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粤建协(201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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