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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监事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设监事X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在任期间不得从本团体领取薪酬。第三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制定本条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监事出席。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
2、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以签字形式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五)完成本团体的内部调查任务,形成内部调查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八条监事(会)在接到会员反映情况、内部调查任务后,应及时组织监事进行调查。本团体会员及工作人员应无条件配合监事的内部调查。第九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第X届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监事会(未设监事会的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