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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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输送到国家队、省体工队、省体校、省级示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属我市注册的双计分项目运动员)、解放军体工队等优秀专业队,并在参加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含领队及行政管理人员、科医研人员、后勤等)。重大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世界锦标赛(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简

2、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以及我市组队参加的省运动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等。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对每年获得省以上比赛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年度优秀运动员、年度优秀教练员称号。第四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运动员奖励:(一)运动员奖励奖金标准见附表。(二)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的队员,按所得名次奖金标准奖励每人一份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接力组

3、)项目的替补队员,按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的50%奖励。(S)交流、协议代表我市参赛的运动员按协议约定进行奖励。(四)省运会球类项目第9-12名运动员奖金,按每分50元奖励。(五)运动员每超一项世界纪录的奖励20万元,每超一项亚洲、全国纪录的奖励10万元,每破一项省纪录的奖励1万元,以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公布结果为准。比赛规程有超、破记录奖励条款的按规程条款另行计算奖励成绩。(六)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或成绩带入省运会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次奖励,不重复计算。第六条教练员奖励:(一)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每获得一项奖励名次,给予市级教练员一份奖金,基层输送教练员按5

4、0%奖励。(二)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的三倍给予奖励。(S)我市输送到国家队、省体工队、省体校、省级示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解放军体工队的在训运动员参加省运会比赛的,其带训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所得名次的奖金标准给予一份奖金。(四)教练员认定以运动员注册信息为准。运动员经同级2名及以上教练员培养的,教练员奖励奖金按训练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基层教练员直接培养取得成绩的,按市级教练员标准进行奖励。第七条对直接为运动员在省运会、省锦标赛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有功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所得名次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分配方案由各训练单位制定,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

5、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人才输送奖:(一)向省体工队输送运动员,经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文转正的,每转正1名运动员一次性奖励省队教练员5000元、市级教练员8000元、基层输送教练员3000元。(二)输送到省体校、省级示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的转正运动员,每转正1名运动员一次性奖励省体校教练员2000元、市级教练员3000元、基层输送教练员1500元;经训练后再输送到省体工队的,按差额补发奖金。(三)区(县级市)体校教练员、学校教师选拔体育苗子输送到市代表队且在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上比赛中进入前八名的,每输送1名体育苗子一次性奖励其输送教练员、教师1000元。第九条奖励审批(一)获得

6、比赛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由教练员所在单位集中申请,并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获得成绩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公共预算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二)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批准的、列入每年年度各项目比赛计划内的赛事成绩方可被承认,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网上公示的年度赛程安排作为参考标准。(S)运动员所获成绩,以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下发的获奖证书、成绩证明或成绩册为准。第十条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有关有功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市政府审批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第十一条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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