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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塔石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龙泉市人民政府塔石街道办事处二。一六年五月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笫一章规划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条规划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规划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规划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规划范围与期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规划基础数据错误!未定义书签。笫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主要控制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规划总体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导向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条土
2、地利用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主要用地布局与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生态保护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笫五章主要专项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土地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布局优化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土地用途区划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强化规划
3、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完善规划审批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规范考核、监督、激励和评估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条完善社会监督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条规划成果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六条规划生效期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七条规划修改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八条规划实施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省政府于2013年12月批复同意龙泉市开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也已编制完成,确定了塔石街道相关规划控制指标
4、。为落实丽水市级和龙泉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当前塔石街道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指导塔石街道土地利用行为,在塔石街道范围内落实具体的土地管控,由塔石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对塔石街道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编制龙泉市塔石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塔石街道土地利用的重要指导文件。规划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和执行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积极转变土地利用
5、方式,实现规划由“保障向保护”、增量向存量”、”指标控制向空间管制的理念转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建设用地无序增长,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塔石街道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第二条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8、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技术标准1、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2、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
6、;3、浙江省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办法;5、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三、指导性文件1、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3号);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版)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及质量检查规则(修订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4号);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四、相关规划1、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2、龙泉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3、龙泉市“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4、龙泉市环境功能区划;5、龙泉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第三条规划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确保耕地、永久基本
8、农田及生态用地空间得以有效保护。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用地,建立高效集约的用地模式,通过存量挖潜有效提升用地效率。三、刚性和弹性相结合原则。通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增强弹性。四、差别化管理原则。通过统筹生态、生活和生产用地,优化国土开发空间,通过用途管制和空间管制实现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五、多规融合原则。以“多规融合”试点为契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现代农业园区规划
9、、林地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明确保护和发展边界,建立多规融合机制。六、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举行听证,充分论证,并按程序将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进行公示。第四条规划范围与期限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塔石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10905.83公顷,涉及17个行政村。二、规划期限规划期为20062020年,规划调整基期年为2013年,规划调整期限为20142020年。第五条规划基础数据以2013年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要求转换形成。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主要控制指标第六条规划总体目标塔石街道现行土地利用规划总体目标是在
10、保护耕地资源的基础上,使农用地得到综合整治。从塔石街道实际情况出发,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提高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实现土地资源持续利用。按“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促使塔石街道形成一个资源节约、永续利用、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布局,保证社会、经济、生态三者效益的最大化。第七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一、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0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5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城
11、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75.00公顷。二、预期性指标1、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755.02公顷;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高于6.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40.00%左右;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32.00公顷。2、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类指标至规划期末,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41.00公顷。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5.00公顷,其中新增农村居民点不少于13.00公顷。3、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规划期末,塔石街道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06.00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高于106.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不超过71.00平方米。
12、2014-2020年间,年均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5.00%,年均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20.00%o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重要生态用地,形成塔石街道重要的生态屏障。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八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导向1、生态优化:优化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网络,拓展国土生态空间,实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2、耕地保护:加强保护优质耕地,挖掘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潜力,合理开发低丘缓坡资源,保持耕地数量和质量基本稳定。3、城乡统筹: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空间,引导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工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4、突出特
13、色:保护林地和水资源,保持自然生态的原始景观。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和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一、农用地结构变化规划期内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农用地总量和结构保持稳定,在严格保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基础上适度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2013年全街道农用地面积为10418.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5.94%;2020年调整为10551.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14、96.74%,规划期间净增加132.14公顷。1、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同时必须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数量不减少。规划基期年耕地面积为1025.00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6.00公顷,主要为城乡及交通占用;规划期间补充耕地142.21公顷,主要途径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至规划期末耕地面积调整为1161.04公顷,规划期间净增加136.04公顷。2、园地规划基期年园地面积为14.36公顷,至规划期末园地面
15、积调整为14.24公顷,规划期间净减少0.12公顷。3、林地以生态保护和城乡绿色开敞空间的要求,根据塔石街道的自然条件,保护好水源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等生态脆弱区域林地。在保护现有林地的前提下,稳步改善林区生态,加快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规划基期年林地面积为9136.82公顷,至规划期末林地面积调整为9173.02公顷,规划期间净增加36.20公顷。4、其他农用地规划基期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42.81公顷,至规划期末其他农用地调整为202.84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39.98公顷,主要为农用地结构调整和建设用地占用。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规划期间,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以城乡建设用地
16、增减挂钩为抓手,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风景旅游用地。规划期间塔石街道建设用地规模由2013年的268.00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24.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从2.46%调整为2.06%O1、城乡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落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村庄撤并。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01.71公顷,至规划期末调整为158.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从1.85%调整为1.45%o规划基期城镇用地面积为90.93公顷,至规划期
17、末塔石街道城镇用地面积93.69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2.76公顷。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农村居民用地面积为110.60公顷,至规划期末用地面积为64.44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46.16公顷。2、交通水利用地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66.25公顷,至规划期末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66.25顷,规划期内不作调整。3、其他建设用地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0.05公顷,至规划期末其他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为0.05公顷,规划期内不作调整。三、其他土地结构变化适度开发和利用其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保持水域面积基本稳定,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规划期间塔
18、石街道其他土地规模由2013年的218.8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30.28公顷,规划期间净减少88.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从2.01%调整为1.19%o1、水域规划期间,结合“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保持水域面积基本稳定、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水域面积为71.77公顷,规划期内不作调整。2、自然保留地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自然保留地面积为146.06公顷,规划期末自然保留地面积为58.51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88.56公顷。第四章主要用地布局与规划第十一条生态保护用地规划一、生态建设目标围绕生态用地战略,协调各类用地布局,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加强生态基
19、础建设,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重要生态用地。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构建生态型土地利用模式,使区域内水土污染和地质灾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切实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对土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减轻资源环境压力,使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得到有效协调。二、生态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全街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4556.02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41.78%,主要分布在山际村、岱根村、黄土村、山后村。划定区域主要为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林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纳入建设用地管制区中的禁止建设区,严格保护区域内自然
20、资源、生态环境。三、生态环境整治、建设与保护规划期内实施下列土地生态环境整治与建设工程:1、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结合土地整治安排,采用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运用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综合整治土壤,防止土地污染,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和建设用地绿化建设,大力植树造林,增加有效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持现有水面率,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河流水质和整体水环境,充分发挥其改善气候、提高生态系统质量的保障作用。2、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建设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推广生态农业用地模式;采用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技术,遏制或减少农用化学品对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
21、利用模式,实施“循环经济”模式;生态保护区、沿河生态隔离带、城镇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实行科学规划、有效保护、限制开发、合理利用;保护各类自然要素生存环境,改善地貌、植被与景观,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第十二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一、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1、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严格保护耕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进行保护,并实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上级下达塔石街道耕地保有量1002.00公顷,规划基期年耕地1025.00公顷,规划期末落实耕地1161.04公顷,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指标。2、加强农田建设加强标准农田保护,确保标
22、准农田数量、质量稳定,加强标准农田储备建设,维护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农田地力建设,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大力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有利于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及产业化生产,充分发挥优势农产品的强力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和农业的转型升级。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1、划定条件:现行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中9等以上、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优质耕地;已建成标准农田;经中低产田改造的耕地;农业科研试验田集中连片且有良好水
23、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2013年底已验收的整治新增优质耕地。2、划定规模与分布: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968.17公顷,主要分布于塔石街道横片村、秋丰村、洋贩村、山际口村。3、划定调整情况:根据塔石街道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求,对原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了优化,优先将城镇扩展边界外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农田范围内的优质耕地,城镇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建设占用的优质耕地,以及高等别耕地和集中连片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加以保护。划出的均为已被建设占用的、与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林重叠的耕地,低等别、坡度25度以上、质量较差、区位偏僻、不易管理零星的耕地、现状为非耕地以及
24、因扩展边界调整涉及的基本农田。规划基期永久基本农田756.17公顷,调出102.69公顷,耕地地力平均等级为三等;调入101.58公顷,耕地地力平均等级为三等。调整前后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及连片度稍有提高。三、划定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1、划定条件:已经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已经确认验收的成片标准农田;塔石街道范围内9等以上的耕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耕地;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实施改造后的优质耕地;耕地地力等级为二等以上优质耕地。2、划定规模:划定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175.26公顷,占塔石街道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23.21%o划定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高于下达粮食
25、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四、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城镇建设向劣质农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等土地转移,加强对城镇周边集中连片优质耕地的保护。积极实行土地整治,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规划期间,塔石街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6.00公顷,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142.21公顷,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上级下达耕地保有量任务。五、稳步提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1、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加快提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
26、田质量;2、建立定期检测和提升机制,及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提升方案;3、重点开展“旱改水”项目建设,通过“旱改水”、表土剥离等多种措施对质量较差的耕地和新增耕地分批次进行质量提升,通过加强农地区的田水路林建设,优化耕作区块的水土资源组合;新增耕地通过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程,努力实现耕地整体质量得到不断提高;4、全面展开塔石街道耕地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将调查确认的优质耕地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进行永久保护,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耕地地力培育、移土培肥等工程,努力实现耕地质量的稳步提升。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一、城镇用地规划1、城镇总体发展目标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
27、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引导城镇集聚发展建设。(1)经济总量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经济结构得到优化升级,并向集约型、技术型的增长方式转变;(2)社会关系实现民主化和和谐化;(3)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在规划期末基本达到城乡一体化;(4)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5)文化和景观特质得到确立和发展;(6)耕地安全得到切实保障。2、城镇用地规划与布局加强多规融合,统筹城乡发展,从规划源头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可持续转变。按照“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合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合理划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利用结构,确定节约集
28、约用地目标,研究提出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目标及政策建议。集中布局,以镇区的局部更新改造为主,完善设施配套,改善和提高城镇环境质量;积极引导开发活动向该区域集中,发挥城镇规模集聚效益;工业与居住适度分区,工业项目以节能环保型为主,禁止发展重污染型、高能耗的产业。通过与城镇的性质定位及各项功能区布局相协调,为城镇工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到2020年末,塔石街道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3.69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6.00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103.00平方米以内。3、城镇扩展边界划定结合城镇规划、现状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适建区,依据小城镇集聚发展以及按照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29、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应当结合现状城镇用地和城镇规划,沿行政界限、路、河流、绿化带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为范围界限划定城镇扩展边界,作为城镇扩展边界,引导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向边界内积聚,严禁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在红线外随意发展。塔石街道共划定城镇扩展边界规模114.37公顷,其中允许建设区102.9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1.40公顷。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1、用地规划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思路,缩并自然村,有序地引导农村居民点向镇区、中心村集中,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乡村康庄道路等工程,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塔石街道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指标,确定规划期间
30、塔石街道共有富溪村、洪边村、洋皈村等7个中心村;仁场村、山际村、项方村等51个撤并村;李山头村、项方村、黄土村等11个基层村。通过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手段,与2013年相比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46.16公顷。2、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1)用地规模控制: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64.44公顷以内,人均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06.00平方米以内。(2)新增用地引导:2014-2020年,规划新增农村居民点12.24公顷,优先用于无房户保障、危旧房屋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安置以及新农村配套基础服务设施用地。(3)村庄整治安排:2014-2020年,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居民点减少58
31、.40公顷,主要分布于岱根村、黄土村、山后村、枣槐岭村。3、村庄扩展边界划定结合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和村庄布点规划,按照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以及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划定村庄扩展边界,引导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向边界内积聚,其中特色村落保留点扩展边界原则应与现状用地边界基本保持一致。塔石街道共划定村庄扩展边界18.99公顷,全部为允许建设区。第十四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规划期间,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局部更新改造为主,重点在于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完善设施配套,改善和提高塔石街道整体环境质量。同时要借助对外交通条件的改善,加快交通网络建设和城镇建设步伐。规划期间,塔石街道新
32、增基础设施用地2.56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民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按项目重要性原则和时序予以使用。第五章主要专项规划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一、规划原则1、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新农村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防止用地浪费,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2、城乡统筹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路,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做好城乡基础设施的衔接和配套,建立城乡发展的利益共享机制。3、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根据城
33、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土地权属修改方案。5、以民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坚持以民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二、总体目标落实最严格的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加速、提升用地强度,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使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整体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规划期间,努力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34、水平,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Q到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6.00平方米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06.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得高于71.00平方米,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5.00%,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20.00%。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1、用地标准及项目准入评价机制严格限制工业用地供应范围,把供地类型分为优先供地类、限制供地类和禁止供地类,要求新增工业用地按项目质量优劣进行市场化配置,努力保障节地型产业和节地型企业用地;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按项目联审意见实行差别化出让年期;完善工业用地差别化出让年期;完善工业用地差别化定价机制;同时,对工业用地
35、实行土地完全产权分阶段权证管理,根据具体土地开发利用时段,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土地抵押登记。2、用地指标激励机制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改善地区倾斜的政策,将乡镇土地规划执行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改善的乡镇倾斜,并优先予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3、存量土地盘活机制针对性制定支持工业企业挖潜节地、拓宽发展空间和工业企业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革试点政策。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空间,并开展技术升级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
36、展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就地转型试点工作,就工业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范围、操作模式、工作程序、收益管理等进行探索实践,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和制度。4、开发支持机制依据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支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意见,在对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全面调查评价基础上,结合龙泉市实际,制订从资金、开发主体、供地方式、利益分配、规划、审批等方面具体支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程。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龙泉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增加建设用地流量,合理保障建设用地需求。5、创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机制在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核实工作基础上,深入分析批而未供土地的形成
37、原因,有针对性制定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的措施和整改方案;明确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妥善处理农用地批而未供土地有关遗留问题,重点解决好因城镇规划、征地拆迁无法实施以及未批先用等造成农用地批而未供等难点问题,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分类制定消化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加大消化利用力度。第十六条土地整治规划一、土地整治目标1、总体目标:通过土地整治,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民资产不贬值,农业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农业生产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使农民能够在土地整治中真正受益,实现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集约化集中。农业资源向现代经营主体集中、农村工业向开发区和功能区集中,不断提高现
38、代化农业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水平。2、具体目标:规划期间,龙泉市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目标为32.00公顷。二、建设用地复垦规划期内继续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置换和结构调整,优化农村用地空间布局,确保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同步发展。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复垦58.58公顷,新增耕地58.58公顷。规划期内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尊重农户意愿等原则大力推进实施。三、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塔石街道安排宜耕后备资源开发119.99公顷,其中新增耕地83.63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整理31.44公顷,新增耕地0.58公顷;其他土地开发88.56公顷,新增耕地
39、83.04公顷。开发主要为零星园地、其他农用地整理及自然保留地开发等,同时禁止在省规划的“十个范围”林地上垦造耕地,结合建设用地整理有序推进,促进零星耕地集中连片,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第六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布局优化思路一、农用地布局优化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强化标准农田质量建设,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市场经济环境下种植业的内部结构调整,确保农业结构调整不破坏农用地的耕作层和粮食生产能力,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提高园地利用效益,发展优质果园和茶园。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
40、地单产和效益。严格保护林地,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大力加强农村居民点和农用地整理,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二、建设用地布局优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41、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从保障城镇人居环境和集约利用土地角度,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进一步提高现有工业园规划范围内的集约用地程度。深入开展企业节地挖潜行动,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性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力度,为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置换用地空间。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顺应城镇化农村人口减少的趋势,适度保障新农村建设增加必要的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统筹安排交通用地。优化各类交通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
42、促进便捷、通畅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和完善。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优先保障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改善全街道水质标准和防洪排涝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三、其他土地合理利用其他土地为基础性生态用地,应严格控制对其开发利用,特别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河流水面,保护河流蓄洪和排洪的能力。对滩涂等土地的利用,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第十八条土地用途区划定根据土地用途分区原则,按土地主导用途的相对一致性,把塔石街道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等土地
43、用途分区。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1、用途区面积及分布塔石街道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为968.17公顷,占塔石街道土地总面积的8.88%,主要分布在季边村、上坞村、南弄村、瞿源村。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运用先进农业技术,不断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生产率,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增长。2、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2)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分级补偿制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3)永久基本农田
44、示范区一律纳入禁止建设区,实施永久保护,严禁任何非农建设占用;(4)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5)严禁违法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6)难以确定位置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且占用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指标规模,视为符合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7)严格执行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占用补划、补建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农田(标准农田)保护区划定标准和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纪要。二、一般农地区布局及管制规则1、用途区面积及分布一般农地区是指
45、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划定的一般农地区主要包括园地、规划新增耕地及一些配套用地。塔石街道一般农地区总面积为337.48公顷,占塔石街道土地总面积的3.09%,主要分布在季边村、上坞村、南弄村。2、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三、林业用地区布局及管制规则1、用途区面积及分布塔石街道
46、林业用地区总面积为9466.83公顷,占塔石街道土地总面积的86.81%,主要分布在岱根村、黄土村、山后村、枣槐岭村。2、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活动。四、城镇建设用地区布局及管制规则1、用途区面积及分布塔石街道城镇建设用地区总面积为114.37公顷,占塔石街
47、道土地总面积的1.05%,全部位于塔石街道镇区。2、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各类功能区建设及其相配套的公益事业建设,与经批准的城镇规划相衔接;(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定额严格控制,严禁超标占地;(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对于已经废弃摞荒的土地,能恢复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4)区外零散分布的村庄要限制其发展,并逐步通过城乡增减挂钩政策引导到区内建设;(5)禁止有严重环境影响的工业项目进入区内。五、村镇建设用地区布局及管制规则1、用途区面积及分布塔石街道村镇建设用地区总面积为18.99公顷,占塔石街道土地总面积的0.17%,主要分布在塔石街道各行政村。2、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2)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3)鼓励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