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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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保障学驾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本市规范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采用预收费方式招收学驾人超IOO人或累计预收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预

2、收费方式是指驾培机构向学驾人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学驾人在该机构兑付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的一种收费方式。预收资金是指驾培机构预先向学驾人收取的培训服务费用。第四条【信息公示】驾培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驾人明示。收费内容与培训安排应当协同一致。第五条【签订合同】驾培机构应当与学驾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含电子合同),合同应当符合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驾培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告知学驾人订立合同的步骤、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违

3、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事项,并保证学驾人能够便利、完整、充分阅览,重点提示涉及学驾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严禁通过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方式侵害学驾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收费方式】驾培机构应当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驾人,供学驾人自主选择:一是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驾培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收费方式;二是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的预收费方式。第七条【账户管理】采用预收费方式的驾培机构应当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作为预收资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设1个驾培机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管专用账户),全部预收资金缴付至存管专用账

4、户。驾培机构主体与预收费主体应当一致,不得使用存管专用账户外的其他账户预收费。驾培机构应当在开设存管专用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设信息、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变更。第八条【资金存管】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纳入资金监管,近三年质量信誉等级均为AAA级的驾培机构,资金存管比例可调整为30%o资金存管比例根据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动态调整,每周期的实施开始时间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公布后,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并公示,每周期调整比例不超过5%o质量信誉等级为AAA且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驾培机构

5、,或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均高于上一周期的驾培机构,该周期减少5%的存管比例;质量信誉等级为B或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驾培机构,或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中有低于上一周期的驾培机构,该周期提高5%的存管比例。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100%o资金存管比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资金划拨】学驾人如选择预收费方式,在与驾培机构签订合同后,将预收资金直接缴付至驾培机构的存管专用账户。学驾人选择现金支付的,驾培机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存管专用账户,并将相应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应当于预收资金进入存管专用账户后1个工作日内,将存管资金以外

6、的预收资金划拨至驾培机构。存管资金在学驾人完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至四部分培训内容和学时后,分别按照20%、35%、35%,10%的比例进行划拨。划拨时间为存管银行接到北京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推送的满学时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学驾人因自身原因中断培训半年以上,驾培机构可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已提供的培训服务进行费用清算。第十条【收费凭据】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驾人出具收费凭据,并提供培训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第十一条【退费管理】学驾人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驾培机构

7、退费。驾培机构应当自学驾人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费。学驾人已享受的相关服务以及获得的赠品和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支付合理的价款。学驾人提出的其他退费情形符合合同约定的,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学驾人办理退费事宜。驾培机构完成退费并上传相关凭证后,经学驾人确认,存管银行于1个工作日内将该学驾人对应的存管资金划拨至驾培机构。学驾人超过7日未确认的,视为已确认。第十二条【存管银行】存管银行作为预收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为驾培机构提供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履行资金存管职责,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资金,不得因提供

8、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驾培机构和学驾人存管服务费用。存管银行应当开发符合本市驾培行业预收资金监管要求的存管系统。存管系统应当与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同时具备符合监管服务平台规范的数据对接、收支统计、数据分析、大额异动、安全保密等功能。第十三条【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预收资金信息管理工作。人行营业管理部依据资金监管要求,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办理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北京银保监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辖区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工作。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驾培机构预收资金

9、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数据安全】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驾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驾培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开通资金存管服务。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维护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根据“市整治预付式消费问题”工作专班有关要求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特点,结合“6+4”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市交通委制定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依法实施对

10、驾培机构预收费的资金监管,有效解决学驾人“退费难”的问题,有效防范预收费资金风险,维护学驾人的合法权益。二、起草过程通过对本市驾培机构的摸底排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以及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驾培行业现状,为制定办法奠定基础。同时秉承既要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又要兼顾驾培机构资金使用需求的原则,结合“接诉即办”工作中学驾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借鉴相关培训监管部门草拟的资金监管办法,多次会同预收费资金存管银行、监管服务平台运维单位、计时厂商讨论资金存管划拨、数据对接等方式,确保办法完善可行。三、参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单用途预

11、付卡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工作方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四、主要内容资金监管办法共十五条。(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对预收费方式予以解释,确定资金监管对象。(二)说明合同订立注意事项。强调驾培机构应提示学驾人重点关注订立合同的步骤、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事项。(三)阐述预收费资金监管流程。规定驾培机构开设1个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全部预收资金缴付至该账户,按照存管比例将部分预收资金作为存管资金纳入资金监管,并根据培训进程按照划拨比例分次划拨。(四)明确“七天冷静期”要求。学驾人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驾培机构退费。(五)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存管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的主要工作职责。(六)明确时间要求。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及驾培机构落实备案和资金存管工作的完成时限。(七)明确信息公示、收费凭据、退费办理、数据安全等内容。通过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收费方式,加强预付费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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