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发展激励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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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业发展激励扶持政策为促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实力,实现产业发展新突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稳增长激励政策(一)对纳入入库培育对象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入库标准90%的,一次性给予培育补助2万元,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二)新入统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统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首批入统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空白行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四)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劳动工资抽样私

2、营单位、服务业和社消零限下抽样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规范原始记录、凭证等资料的,给予500元/月统计工作经费补贴。(五)鼓励生产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对新设立并纳入限上统计的销售企业,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六)年网上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租用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一次性给予租金补贴2万元;每年快递上行(发件)业务量达到30万件、50万件、1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七)家政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按通过认证人数补贴培训经费500元/人,每年规模以下企业申领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申

3、领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二、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政策(A)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速和房地产企业年销售面积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九)限上个体经营户年度营业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1万元;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5万元;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及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增速高于全市平

4、均增速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十一)规模以上家政服务业企业向外地输送家政从业人员,当年不少于50人且工作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每人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县外建立分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三、电子商务激励政策(十二)新入驻知名B2C电商平台销售洪雅产品的网店,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注册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四、金融服务激励政策(十三)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企

5、业首发上市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县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县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给予鼓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十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鼓励资金80万元。(十五)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和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10万元;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2万元;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展示板成功转板其他四个板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金额为相应板块鼓励资金差额部分。五、品牌建设

6、激励政策(十六)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十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十八)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服务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地方特色品牌和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六、会展奖补政策(十九)服务业单位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或批准参加国家部委、省级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高端商贸会展活动,且在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局提前报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个体户1万元补助,每个单位一年内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七、附则(二十)本政策所指

7、企业(含个体户)为业务量纳入洪雅统计的服务业单位。(二十一)县财政在年初预算时,预留洪雅县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兑现上一年度的服务业发展激励扶持政策奖补。(二十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申报并进行初审,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于3月31日前完成资金申报,对拟奖补的企业(个体户)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二十三)本政策涉及的统计工作经费补贴实行季度兑现。(二十四)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信访维稳事件的企业(含个体户),因拖欠薪酬、产品质量、侵权、涉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含个体户),被统计部门认定企业台账不符合统计标准的企业(含个体户),一律不得享受该政策。(二十五)对于奖补申报对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在今后5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类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二十六)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洪雅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存在类同的,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项目。本政策的奖励遵循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二十七)本政策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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