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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四监狱落实分餐和公筷制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警察职工文明用餐意识,防止传染性疾病扩散,提高警察职工的身体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餐厅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公筷公勺和餐具,满足就餐人员使用。第三条:设置公筷、公勺、餐具存放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存放工具。第四条:公筷、公勺、餐具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示,方便就餐人员使用。第五条:就餐人员使用过程中,不应该接触私用餐具,使用后及时放回原处。第六条:用公筷公勺取菜宜适量,不得将菜品返回餐盘。第七条:用公筷公勺取餐时宜取用餐盘内靠近自己的菜品,不应随意翻拌。第八条:不宜将公筷公勺插入菜、饭中。第九条:就餐人员应一人一套餐具独立就餐。第十条:公筷公勺的清洗消毒符合GB14934的规定。第十一条: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并显著标注消毒日期。第十二条:公用餐具应与自用餐具分开清洗消毒。第十三条:在餐桌上设置温馨提示,在墙面上设置标语。第十四条:发放倡议书、播放宣传片、短信推送,进行广泛宣传。第十五条:创建办、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宣传、监督。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