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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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锡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与监督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组织

2、实施对市级各行政机关及各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民主公开、促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未指定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或者未明确分管领导的;(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职责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S)不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四)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五)不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或者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七)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机制的;违反规定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A)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九)对反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一)批评教育;(二)限期整改;(S)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可以独立使用,亦可以与组织处理、政纪处分合并使用。第七条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限期整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

5、者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第八条对采取组织处理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处理。第九条相关责任人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含)以上等次;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基本称职(含)以上等次。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第十条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同时

6、应当责成被追究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第十一条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上责任追究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人员,同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并将通报、本人书面检查归入个人档案。第十二条被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追究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四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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