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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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集风景名胜、悠闲健身、旅游观光、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宗教文化于一体的市级风景名胜区。为营造文明和谐、绿色生态、安全平安的景区环境,不断提高景区的综合品位,更好地服务广大游客。根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景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管理规定,供广大游客遵守执行。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做到文明

2、礼貌、安全游玩。(依据: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4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二、除公安、消防应急、医护、垃圾运输等车辆外,未经允许,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景区。游客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指挥,在景区停车场有序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23条)三、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4条)四、不得擅自砍伐景区内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处同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7条

3、。)五、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处对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景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30条。)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景区,严禁在景区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破坏公共财物和聚众赌博、斗殴、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26、32、42、70、72条)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景区,若违规带宠物进入景区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宠物咬人致伤的,除了责令立即捕杀外,宠物主或携带者还应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

4、章第75条,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第4条、15条)八、禁止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挖砂、采石、取土;(二)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四)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五)砍伐古树名木;(六)乱扔废弃物,攀折踩踏花草树木;(七)私自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一)至(七)依据: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5条。)(A)高声喧哗,设置播放高音喇叭、音响;(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5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24条。)(九)

5、私自设立茶座、烧烤、野炊;(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24条)(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九、进入景区的儿童和老人、行动不便者需由成人照管看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依据: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4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严禁攀越丽泽湖护栏、下湖采摘植物、捞鱼、取土、游泳、戏水。(依据: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4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在景区的森林防火区严禁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

6、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24条)十二、未经风景区管理处审核、同意,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联合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9条、第六章第45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进行处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S)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依据: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

7、例第四章第29条、第六章第45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十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景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4条)十四、在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理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1条进行处理。(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1条)个人在景区内进行开荒、修

8、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3条进行处理。(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3条)责令限期拆除在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51条)十七、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六)、(八)、(九)、(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七)项规定的,风景区管理处联合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管理处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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