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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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三条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建筑施工、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能源、城市运行、燃气、校园、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商贸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在本单

2、位门户网站公布事故隐患类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形。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核实、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五条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

3、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举报。(四)分级负责。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

4、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第八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第九条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5、,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上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监管部门核查,下级监管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

6、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其中,物质奖励由受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第十一条奖励标准如下:(-)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三)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核查属实,奖励3万元;(四)对举

7、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五)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

8、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第十三条以下情形不实施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四)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商定其他领取方式,但举报人仍要提供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内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

9、生产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可以证明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源;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各地、各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本辖区举报奖励统计情况,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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