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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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8)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X政办字(2020)X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

2、协调联动工作。受市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级层面对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分工及衔接机制等事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参照市级分工和衔接机制执行。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贝L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第二章行政审批部门职责第五条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

3、次办好”理念,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全面推行审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帮代办”。第七条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第八条主动公开承接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信息。第九条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十条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对涉及

4、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二条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三条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第十四条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十

5、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牵头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专网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互动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第十八条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推送机制。(一)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自动将行政审批信息

6、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专网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并发送提示信息,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逾期未认领的,由系统自动认领。(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法律文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许可内容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第十九条建立监管信息推送机制。(一)监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审批决定信息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与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二)监管部门应当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于

7、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由行政审批部门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待调查结束后应当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调查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法律规定监管部门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第二十条建立行政审批评审踏勘配合机制。监管部门协助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开展专业要求高、程序复杂的评审、踏勘、检验、检测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勘验意见实施审批。第二十一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由监

8、管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由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备案工作仍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对下放审批的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审批的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明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可以在线核

9、查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至监管部门并发送提示信息,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对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职责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建立业务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

10、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函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对接使用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负责业务系统更新维护,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发生变动以及举办相关业务培训、会议、考试等,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并邀请参加。第五章责

11、任监督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尽审管联动配合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分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实施,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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